行政公益诉讼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认定的标准
2021-01-19经亚龙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国家
经亚龙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00042)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本土化的探索在争论中取得了一定的共识,这其中既包括理论上的共识,也有实践中对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运行的共识。但共识取得的背后,仅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运行基本范式的认同。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新的发展区间,行政公益诉讼表现出案件数量克制,制度精细化建设的特征①。在此背景下,重新检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结合已有裁判案例进行分析,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而“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成的基础之一,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是,行政公益诉讼中对其认定标准的模糊。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公益诉讼的价值导向、诉讼成立的判断以及受案范围的确定。
一、行政公益诉讼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的是,本文“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与行政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对于整个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而言,“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实际上是制度“公益”属性的明确,即行政公益诉讼的缘起和发展方向,以及最终达到的社会效果。同时,从制度规则建构的角度来看,“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也是诉讼构成要件的抽象表达,反映在《行政诉讼法》第25条中,它既是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确定的基础,也是“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侵害结果判断的前提。
囿于国家或社会公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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