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对逮捕的影响实证研究—基于300份裁判文书的统计分析
2021-01-19徐浩然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徐浩然
(福建师范大学 福建福州 350108)
2018 年10 月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速裁程序近几年的试点经验正式上升为法律,是我国刑事诉讼模式向“公力合作式”转型取得阶段性成果的权威标识。2019 年10 月24 日,中央“两高三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后称《指导意见》),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原则、范围、条件、对“从宽”的理解和把握、对各方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力的保障等方面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旨在提升司法机关对该制度理解上的规范性和适用上的准确性,其中,《指导意见》的第8条、19条、20条以及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81 条第2 款的部分内容引起了笔者的关注,简言之,以上法条其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从宽”,包括实体上的从轻处理和程序上的从简处理;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应作为其社会危险性评估的重要依据;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应根据具体情形结合其社会危险性程度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或逮捕之后是否变更强制措施;批准或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最高立法决策层意图将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作为司法机关是否对其执行逮捕措施的重要考虑因素,以此达至尽量降低认罪认罚案件刑事羁押率的目标①,从而,一方面有助于在提升人权保障水平范畴落实认罪认罚制度之公正价值,一方面有助于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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