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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农业保险的思考

2021-01-18杨秉恩

农业灾害研究 2021年2期
关键词:巨灾农业保险信息不对称

杨秉恩

摘要 农业保险是进行农业风险管理、降低农业生产不确定性的重要工具。我国从2007年开始推行政策补贴农业保险,经过十多年的探索,我國农业保险取得了空前的发展。然而在实践中其仍然存在着服务质量不高、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经营困境、巨灾风险分散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农业保险市场环境有待进一步规范等问题,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农业风险;农业保险;信息不对称;巨灾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3305(2021)02-137-03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以来都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2004-2021年我国连续十八年发布以“三农”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了“三农”问题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时期“重中之重”的地位。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关键是稳定农业生产,提高农民收入。农业生产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它面临着来自自然和经济的双重风险,如极端天气、自然灾害、病虫害、价格下降等。农业保险是农业风险管理的有效工具,具有稳定农业生产的作用,是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的助推器和稳定器,为解决“三农”问题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农业保险也是WTO的“绿箱”政策,发挥利用好农业保险也有利于增强我国农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1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和动态

1.1农业保险体量大,增速快

我国于2007年开始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当年保费收入51.94亿元;2009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达到了130亿元人民币,保费规模居全球第二,此后我国农业保险规模一直稳居世界第二,并且保持快速增长;至2019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规模达到672.5亿元,12a复合增长率26.219%,近五年复合增长率约为12.38%。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的规模在逐年稳定增长,保费收入和保险深度不断增加(图1)。

1.2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政府补贴不断完善

首先,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的范围不断扩大,由2007年新疆等6省扩大至全国范围,主要农作物承保面积由2007年23亿亩,到2017年突破21亿亩。其次,中央财政补贴品种不断扩大,由2007年5种扩大涉及到大众民生保障的16种,目前纳人我国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承保农产品超过270种,基本覆盖了农林牧渔等各个农业生产领域。第三,中央财政补贴的力度不断加大,从2007年预算安排资金为21.5亿元亿元逐步扩大到2019年实际补贴265.59亿元,我国各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已接近80%。第四,财政补贴不断优化,中央不断合理优化财政补贴政策机制,逐步降低了产量大县县级财政的补贴比例,并加大了对中西部地区的补贴比例

1.3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发挥社会管理职能

从2007年中央财政启动农业保险补贴以来,农业保险市场规模迅速壮大,保障作用有效发挥,截至2020年1月已累计支付赔款2400多亿元。农业保险在抗灾减损、帮助受灾地区恢复重建、保障农民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2020年我国将能繁母猪保险金额增加至1500元,育肥猪保险金额增加至800元。目前完全成本保险、收入保险的试点工作也正在推行过程中。

1.4农业保险与科技创新相融合

由科技创新而演化而来的“保险科技”的组合激发了保险业新的活力互联网、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云计算和生物识别技术目前已经开始在保险业应用,这些新技术的应用大大降低了保险公司在展业、勘査、定损和理赔等环节的成本,同时也提升了客户体验。

1.5农业保险仍处于较低的水平从纵向上看,近些年我国在农业保险发展上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从横向上看,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水平仍然较低。2019年农业保险深度约为0.549%但与发达国家乃至一些农业保险政策健全的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农业保险的深度仍然较低,存在较大差距。

2制约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问题本文认为要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实现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2.1服务质量有待提高

2.1.1保障水平低目前我国实行的政策补贴农业保险以保物化成本为主,且保额大概仅为物化成本的409%,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较低,不能满足农民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农户对风险的认知及保障的需求越来越重视,我国政策性保险按照低保障、广覆盖原则开展,无法满足农户对高水平、多样化的保障需求,物化成本保额有待提升,产量保险、收人保险的市场需求越来越强烈。

2.1.2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参与度低我国农业保险对农业的保障多体现在灾后的财务救助上,保险在风险管理上的减灾防损作用发挥的较少。保险公司与农户的合作水平不深,未能结合自身优势为农业生产过程中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农业保险服务农业生产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2.2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发展困境

信息不对称一直以来都是困扰金融和保险业发展的难题,在农业保险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为严重。对保险公司而言,以省为单位的定价模式给保险公司带来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2.2.1保险公司的信息劣势由于数据沉淀不足,保险公司无法对农业保险进行精确定价。农业生产经营者对自己经营的作物的情况比保险人有更多的信息和更深刻的了解,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使农业保险有效供给不足,导致农业保险市场失灵。

2.2.2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保险市场不存在混同均衡在信息充分的条件下,保险公司可以识别不同保险人的风险水平,从而对保险分别定价,对于高风险投保者和低风险投保者分别取得盈亏平衡,从而可以达到分离均衡。

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保险公司只能根据平均成本来确定保险价格,在无其他公司竞争的条件下,这定价可以使保险公司达到基本盈亏平衡。当有其他保险公司提供一个低价格低保障的险合约时,低风险投保人会选择新的合约,其效用有所提高;高风险投保人不会选择更改合约,因为其效用将变低此时,由于低风险客户流出,原来的保险公司将发生亏损,无法实现盈亏平衡,农业保险无法顺利开展。

2.3大灾风险分散制度有待进一步善

《农业保险条例》和《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指出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制度,但截至目前,我國只建立了保险公司层面的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政府财政支持的多层级大灾风险分散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或者说系统性化解大灾风险机制还没有建立。

农险公司需要风险转移机制,农业保险标的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标的物是有经济价值的活物,对各种气象灾害和生物灾害的抵抗能力较弱。这些灾害对农业造成的损失往往是系统性的、成片区的,由于极端气象事件和疫病、虫害大范围流行而导致的农林牧渔业产生巨大损失的农业大灾风险造成的损失往往超出保险公司正常经营的偿付能力限度,保险公司破产,则农业保险无法健康经营发展。

2.4农业保险市场环境有待进一步规范

2.4.1缺乏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持和保障,《农业保险条例》的出台改变了此前主要依靠政策对农业保险活动进行规范、农业保险立法严重滞后于实践的不利状况。然而由于我国农业保险实践经验不足等原因,我国《农业保险条例》条款内容还较为粗疏,只能为农业保险提供最基本的制度供给。随着老问题的解决,一些新的问题随之而来,一些是执行层面的问题,需要通过制定细化规则、加强执行力度等方式予以解决;一些是制度层面的问题,需要通过推动立法予以调整规范,我国有必要尽快建立专门的农业保险法。

2.4.2需要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在我国农业保险市场上,政府扮演投保人、管理者、监管者三重角色,在实践过程中可能产生管制寻租、应收保费收不上来以及协议赔付,使农业生产者能够获得的损失赔偿减少等问题。

目前农业保险多采取招标的形式进行,但各地招标方法和服务期限各有不同。农业保险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各种问题,招标过程是否公平,是否存在黑箱操作等这些都是值得注意的。不同地区农业保险招标的服务期限也有所不同,有些地方服务期限为3~4年,有些地方服务期限为1年。招标服务期限对保险公司的成本有着重要的影响是对招标的直接成本的影响,每年招投标保险的成本一定高于若干年招标次的成本;二是对保险公司中标后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成本的影响,保险公司中标后要按照招标要求进行营业网点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投入相应的资本,这些基础设施建设的成本在长久的经营中才可以发挥效力。

3对实现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第十四个五年规划指出: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化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仍然需要大力发展现代化农业,使我国农业能够可持续稳定增长,保证14亿人口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里”。针对前文提到的衣业保险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给出如下建议。

3.1提升保险业服务质量

由于以前保费多是由政府与保险公司协商的,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政府农业保险招标要基于合理的风险区划和科学精算的基础,在保证保险公司适当地承保利润的条件下,逐步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额度,使其能够覆盖农业生产成本,解决农业保险“不解渴”的问题,尝试价格保险、收人保险保等产品的供给,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产品服务。

保险公司应进一步下沉服务于农业生产,发挥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优势服务于农业生产。保险业务人员深入田间地头了解农业生产过程,结合自身风险管理知识经验,指导农业生产者制定相关风险防范措施;保险公司根据地区特点不断创新保险产品,满足农户防范风险的需求;发挥保险公司防范控制风险的专业优势和资金优势,助力农业现代化建设,如通过投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风险防控物资和防疫药品等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深入服务于农业高质量发展。

3.2信息整合与共享

风险区划是农业保险的基础,而气象和农业损失情况相关信息是风险区划的基础。要加强不同部门间的数据的共享,使保险公司和社会科研机构可以共享地理、气象、农业风险灾害等数据,进而加快风险区划工作的推进和完善,改变目前一省一个费率的状况,逐步将风险区划落实到县、乡、村层次,实行差别定价;政府代表农户基于风险区划信息同保险公司科学合理地厘定保险费率。

政府可以考虑推进农业保险组织机构改革,如建立公正的第三方勘查核损机构,也可以降低各保险公司的现场勘査成本和减少信息不对称,同时对农户来说也有利于保险的公平性,提高保险服务农业的质量。

3.3进一步完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制度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使涉农保险公司可以将其面临的超额风险合理地进行分散转移;其次,考虑建立一个全国性农业保险巨灾基金,类似于银行存款保险基金,涉农保险强制按保费规模的一定比例投保,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管理,为农业保险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安全保障网,当农业巨灾形成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赔付能力不足的部分,由全国性农业保险巨灾基金进行赔付;第三,发挥资本市场风险分推的作用,资本市场上有风险偏好不同的个人和机构,考虑农业保险收益的证券化设计,将农业保险的部分风险和收益分散到资本市场解决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问题需要的是可以使农业保险在面临巨灾时有一套可以进行风险分推和转移风险的机制。无论是“再保险+其他融资方式”的两层式安排,或者“再保险+省和国家大灾风险准备+其他融资方式”的三层式安排,其本质都是一套“应急预案”,这个应急预案不一定是事先准备好的真金白银,可以是一套多元化的融资授权。

3.4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环境

我国应该尽快建立一部专门性的农业保险法来支持和整顿农业保险市场发展,规范农业保险各个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通过限制政府的权利,保障个体的权利与自由;通过外部约束明晰政府在农业保险经营活动中的权利边界;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建立科学合理的进入、考核、退出机制,保持农业保险市场的适度竞争农业保险法应该基于我国过去十多年来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经验和问题,制定出针对具体问题的具体的奖罚条款,以合理规范农业保险的稳定有序运行。

中央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减少管制寻租、应收保费收不上来以及协议赔付等一系列影响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加强对地方政府招标流程的监督和规范,整治处理农业保险招标过程中的各种乱象,保障农业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银保监会:2019年我国农业保险共提供3.6万亿元风险保障[BO/LJ].[2020-112jhttp://www.gov.cn/shuju/2020-01/12/content5468505,htm

[2]银保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356号提案的答复[EB/OL].[2020-11-25]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govermentdetail.htm?docld-=944655&itemld=893&generaltype=l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EB/OL].2020-11-03HTTP:/wwwgov.cn/zhengce/2020-11/03/content5556991,htm.

[4]庹国柱,王克,张峭,等,中国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制度及大灾风险基金规模研究[J]保险研究,2013(6):5

[5]庹国柱,朱俊生.完善我国农业保险制度需要解决的几个重要问题[J]保险研究,2014(2):52.

责任编辑:黄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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