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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及其当代价值*

2021-01-17崔力丹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共产主义劳动者分配

刘 昱 , 崔力丹

(大连外国语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辽宁 大连 116044)

“按劳分配”是人们依据马克思的理论而形成的一个术语。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并没有“按劳分配”的概念表述,而只有“按能力计报酬”[1]637和“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2]363-364这两种说法。从其相关表述看,这两种说法和“按劳分配”是同一个概念,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的逻辑生成

马克思在其著作中明确表述了分配关系(消费资料的分配)与生产关系(生产条件的分配)、生产方式之间的关系。

第一,生产方式决定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有这样的理论表述:“生产方式以及与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3]473这里已十分明确地表示,应该是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与生产方式相适应,而不是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相适应。生产方式先于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而存在,并且决定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而不是相反。所以,马克思认为:“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谋生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4]222在这些社会关系中,首先是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

第二,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是从不同角度看的同一个关系。马克思认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2]365也就是说,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是同一个东西,从生产的角度看它是“生产关系”,从分配的角度看它就是“分配关系”。具体来讲,就“按劳分配”来说,它就是从分配角度看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之间的“等价交换”关系,而它们都是生产力最有力的历史发展手段,即在“资本”中增长的两个要素。这就意味着,没有生产领域的等价交换,就没有消费领域的按劳分配。

第三,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都是生产方式性质的表现形式。在人类历史中出现的任何一种生产方式,都是“历史的”。资本的生产方式即市场经济的生产活动,是在商品交换中实现的。资本的生产作为生产力发展的必经之点,是以物质的生产条件和人身的生产条件“相分离”为本质特征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的生产结构是“等价交换”,这就决定了它的分配结构是“按劳分配”。“按劳分配”不过是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之间通过等价交换实现的生产活动的背面。同样,作为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自由人联合体生产方式是以物质的生产条件和人身的生产条件“相统一”为本质特征的。这种生产方式的生产结构是把许多个人的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和使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这就决定了它的分配结构是“按需分配”。“按需分配”同样也是生产的背面,即把许多个人的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并使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的背面。

总之,被生产方式决定的生产资料分配和消费资料分配体现着生产方式的性质。“按劳分配”是建立在把劳动者仅仅看作是“劳动者”的基础之上的不合理的分配方式,是资本生产方式本身不合理性质的表现形式;而“按需分配”是建立在把劳动者看作是“个人”(即“真正的人”,或者“作为人的人”)的基础之上的合理的分配制度,是共产主义生产方式合理性质的表现形式。

所以,资本生产方式是“按劳分配”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按劳分配”是一种分配关系。马克思认为,“按能力计报酬”(即“按劳分配”)是以“我们目前的制度为基础的”。那么,作为它的基础的所谓的我们目前的制度又是指什么?是“所有制”,还是“生产方式”?既然事实是:(1)所有制就是财产关系,财产关系又只不过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2)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不过是分别从劳动的角度和消费的角度来看的同一个关系。那么,如果有人说,“按劳分配”是由所有制决定的,那就等于是说,“按劳分配”是由“按劳分配”决定的,这显然是不正确的。所以,马克思所说的“我们目前的制度”,就是他们自己生活在其中的,建立在资本生产方式之上的,资产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私有制。总之,生产方式是分配关系产生的根源,“按劳分配”的分配关系是以资本为基础的,而资本又是与资本家相伴而生来到这个世界上的,即资本家就是人格化的资本,资本就是物化的资本家。所以,“按劳分配”从一开始就是资产阶级统治的私有制社会的分配方式。

从资本的生产过程看:“活劳动的客观条件对于作为主观存在的活劳动能力来说,表现为分离的、独立的价值,因而活劳动能力对于客观条件来说,也只是表现为另一种价值(它不是作为价值,而是作为使用价值来同客观条件相区别)。”在这里,一方面,当“劳动的客观条件取得了与活劳动能力相对立的主观的存在”时,就从“资本变成资本家”[5]459;另一方面,随着奴隶制或农奴制的消灭,当“活劳动能力属于本人自己,并且通过交换才能达到它的力的表现”时,活劳动能力就变成了工人。资本家和工人作为资本和活劳动能力在人格上是互相对立的,“在形式上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一般交换者之间的平等和自由的关系”。马克思分析说,虽然对事实上存在着的资本家对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而言,“这种形式是表面现象,而且是骗人的表面现象”,但是,我们仍然应该把这种对阶级压迫和剥削关系的认识,与对生产关系和法律关系(即财产关系)的分析区分开来,即阶级压迫和剥削关系在考察我们现在正在分析的关系时“表现为处于这种关系之外的东西”。我们现在正在分析的关系是这样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工人把力的特殊表现出卖给某个特定的资本家,工人独立地同这个作为单个人的资本家相对立。很明显,这不是工人同作为资本的存在的关系,即同作为资本家阶级的关系”,而是一般交换者之间的平等和自由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就单个的、现实的人格来说,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有选择和任意行动的广阔余地,因而有形式上的自由的广阔余地”。也就是说:“对于自由工人来说,他的总体上的劳动能力本身表现为他的财产,表现为他的要素之一。他作为主体掌握着这个要素,通过让渡它而保存它。”[5]462-463

在资产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按劳分配”是劳动者(包括直接生产的劳动者和管理生产的劳动者)获得自己的消费资料的方式(不劳动的资本家是通过把自己所占有的物化劳动中的一部分转变成自己的消费品的方式来获得消费资料的),即劳动者按自己所拥有的商品即劳动力的价值,与同样作为商品的物化劳动进行等价交换,从而获得自己所需的消费资料,这其实是从分配角度来看的生产关系。物化劳动购买活的劳动能力这个生产关系,是资本实现其生产职能的第一步,也是劳动者获得消费资料的分配关系。

在分析资本的生产关系和法律关系时,把这种关系与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关系区分开来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可以让我们站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高度观察和认识我们正在考察的东西,而不被眼前存在着的、暂时的社会现象所迷惑。无产阶级不仅要追求阶级的解放,而且要追求全人类的解放。“按劳分配”是资本自行增殖活动的产物,也是资本自行增殖不可缺少的形式。资本既然是人类获得解放之前能够最有力地发展生产力的手段,同时也就意味着,它是人类还没有获得解放的证据。因此,从人类解放的角度看:“资本的自行增殖----剩余价值的创造----是资本家决定性的、占统治地位的、包罗一切的目的;资本家活动的绝对欲望和内容,实际上只是货币贮藏者的合理化了的欲望和目的。这是非常贫乏和抽象的内容,它从另一方面使资本家完全同工人一样地处于资本关系的奴役下,尽管是在另一方面,在对立的一极上。”[6]49既然资本家完全同工人一样也处于资本关系的奴役下,那么在资产阶级统治的社会中产生出形式上公平而事实上却不公平的“按劳分配”制度,就一点也不奇怪了。

二、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按劳分配”制度的思想

“按劳分配”所体现的原则,是把人变成了物,“按物的价值等价交换”,即充分尊重同等价值的平等权利。作为这样一个原则,它不把人当人看,而是把人当作物看,所以是对人的本性的背离,是“不正确”的。“按需分配”所体现的原则,是把人当作人看,所以是人的本性的实现,是正确的。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需要即他们的本性。”[1]514共产主义就是“使‘人作为人’的需要成为需要”的社会[7]128。所以,“按需分配”这个共产主义原则的含义,就是“按人的本性分配”,即充分满足每一个“人作为人”的需要。作为这样的一个分配原则,它就是现实的人的本性的实现形式。总之,“按劳分配”是一个与“按需分配”截然相反的“不正确”的原理。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第一次提出了在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并在全社会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之后的一段时期内,仍然存在“按劳分配”制度的思想。他说,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一方面,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可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自己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但是,由于这个新的社会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经济、道德和精神等各个方面都还带有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所以,在消费品的分配上,应该按照个人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分配给他包含同量劳动的消费资料。在做了各项扣除以后,每一个生产者,从社会领回的劳动量,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即他以一种形式的劳动量给予社会,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

马克思说,由于全社会已经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生产者不交换自己的产品;用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这些产品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但是,很“显然,这里通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因此,“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相互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是平均来说才存在,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因为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虽然有这种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因为,在这个场合中,“把他们只当做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做别的什么,把其他一切都撇开了”[2]363-364。

在上述关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所实行的“按劳分配”的论述中,马克思提出了几个很明确的观点:

第一,这种“按劳分配”是非常明确地限定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内的,即它是全社会刚建立起生产资料公有制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存在的东西。

第二,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已经是这样的一种社会:首先,它已经是“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按照商定的计划,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6]194,是一个除了劳动,个人不能向社会提供别的东西,除了个人消费资料,没有什么可以变成个人财产的社会。这就决定了“按劳分配”仅仅存在于个人消费资料的分配领域。这个特征决定了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与资本主义社会的时代差别。其次,这个社会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有它脱胎出来的资本主义旧社会的痕迹。

第三,这个旧社会的痕迹,应该符合逻辑地被我们合理地理解为是正在消亡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痕迹。这是全社会在消费资料的分配上还必须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因。所以,就“按劳分配”本身而言,它是一个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框框里(即马克思所说的资产阶级的框框里)产生出来的和存在着的东西。它所体现的权利和所遵循的原则,是一个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出来并付诸实践的商品所有者的权利和商品之间等价交换的原则。等价交换本身始终属于资本的平等权利和原则,但是,对共产主义而言,它和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只是一种历史的原则。

第四,把资产阶级私有制社会中的“按劳分配”和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中的“按劳分配”做比较:一方面,它们的内容和形式不同,前者是两个商品所有者之间的价值交换关系,它全面存在于生产和消费领域,只对直接劳动者有效;后者是自由人联合体中的个人,从联合体的产品中获得自己消费资料的关系,它只存在于消费领域,对所有人都有效。另一方面,这两种有着本质区别的所有制中存在的“按劳分配”所秉持的原则,在性质上是完全一样的,都处在与“按需分配”原则相对立的另一端的原则。在这两种“按劳分配”场合中,劳动者只是被当作“劳动者”,而不被看作是“人”。在这里,人的本性被撇到了一边。而“按需分配”是建立在人的本性基础上的,是把劳动者当作“人”来看待的原则。把劳动者仅仅当作“劳动者”,还是把劳动者当作是“人”,是这两种分配原则的本质区别。

第五,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生产资料公有制并没有让“按劳分配”原则的性质发生任何改变。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中的“按劳分配”和资本主义私有制中的“按劳分配”都是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的相互交换。它们的差别仅仅在于:公有制让原则和实践不再相互矛盾。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中,相互交换的一定量的劳动都是表现为“价值”的商品,获得尽可能多的价值是商品交换的唯一目的。所以,每一个拥有商品的私有者在交换中都力图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实现不等价的交换,以获得超过自己商品价值的价值。这是一个普遍的现象,等价物的交换只是平均来说才存在。而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中,因为没有了私有者,相互交换的一定量的劳动表现为“使用价值”的有用物,而不再是表现为“价值”的商品。所以,由于没有了存在的基础,获得尽可能多价值的交换目的已经不复存在,得到自己所需要的使用价值成了交换的目的本身。让原则和实践发生矛盾的根源消除了,于是,原则和实践不再相互矛盾。

事实上,《哥达纲领批判》关于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应该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是对马克思早在《资本论》中就已经完成的理论研究成果的一次实际运用。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分析了荒岛上的鲁滨逊的生产和消费情况。可能有人会认为,马克思说鲁滨逊马上就作为一个道地的英国人,开始生产他自己生活的活动,这是说荒岛上的鲁滨逊其实还是一个生活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人,而不是生活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中的人。这个看法是不成立的。马克思明确地说:所谓荒岛上的鲁滨逊,就是缩小的为一个人的自由人联合体;而所谓自由人联合体,其实就是扩大到每一个人的鲁滨逊。马克思对鲁滨逊在荒岛上的生产和消费状态的描述,就是对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中的生产和消费状态的描述。

按照这个描述,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中,人们还是要像一个道地的英国人那样生活的(在这里,所谓“一个道地的英国人”其实就是换了一种说法的“资本生产方式”)。首先,要根据为取得预期效果所要克服的困难的大小和所花费时间的多少,分配自己从事各种工作的时间;其次,要把自己每天的全部活动情况即自己和自己所创造的各种财富之间的关系,详细地记录下来。在这时,虽然,人们不生产“价值”了,但是,不论是在生产环节还是在消费环节,仍然是要进行严格计算的。也就是说,必须把人们所付出的劳动情况和财富中所蕴含的劳动情况,都记录得清清楚楚。因为,劳动决定着消费,人们可以消费的财富中所蕴含的“劳动”,必须与他在生产中所付出的“劳动”相等同。也就是说,价值的一切本质上的规定依旧存在于人们的生产和消费活动中。

这不是没有根据的主观臆断,马克思确确实实是这样认为的。他把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劳动和分配,直接同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生产和分配放在一起进行了比较。他的这一做法,充分说明了他认为两者的性质是相同的,因为不同性质的东西是不能进行比较的。在指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劳动是鲁滨逊的劳动的一切规定在社会范围内的重演之后,他接着又说:“为了把这种情况同商品生产进行对比,我们假定,每个劳动者得到的份额同他的劳动时间成正比。这样,劳动时间就会起双重作用:一方面,劳动时间在社会中的分配,精确地调节着各种职能同各种需要的比例;另一方面,劳动时间计量每个生产者在共同劳动中所占的份额,同时也计量每个生产者在共同产品的消费部分中所占的份额。”[6]194在这里,不应该被我们当真的是他假定的东西,即把“劳动时间”假定为计算每个人的份额的标准。因为,按照他的一贯思想,只有后来的身临其境的人们,才有资格根据他们面临的具体条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作为理论家,他只能提出一个必然的方向。而这个“假定”只是为了说明必然的方向,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我们必须当真的是他指出的必然性,即这种分配制度与商品生产在本质上的一致性,也就是他后来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说的“资产阶级的框框”。这个“框框”决定了在计量每个生产者在共同劳动中所占的份额的时候,等价交换、斤斤计较是必须要坚持做到的。而不尊重这个“框框”的后果,只能是对生产的破坏。

从理论上说,是内容变了: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已经不存在了,代替它的是记录着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量的“证明”。

从现实生活的实践中看,就是形式变了:虽然办法还是老办法,但是实现这个办法的形式变了,即不再是在工作之前预付工资,而是在工作之后领取“证明”。

放在历史的视野中看:虽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使命即将完成,它本身也正处于逐渐消亡的过程中,但是它作为人们现实的保障自己生活的方式仍然在发挥着作用。价值的一切本质上的规定,如对劳动的质和量进行计算、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之间的等价交换等等仍然存在,只是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不再表现为不同的个人的财产,而是表现为同一个个人的不同生产职能。

三、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的当代价值

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是我国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理论基础,是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及其内在逻辑的重要切入点,对于深化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发展规律,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第一,认识和实行“按劳分配”原则时,不能简单地完全照搬马克思对“按劳分配”的分析和结论,必须看到它在各国社会中所具有的特殊性,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马克思是在理论上分析“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运动中的性质问题的第一人。但是,马克思的分析和认识,是与他关于生产的历史趋势的分析和结论相一致的。他所依据的仅仅是西欧历史发展的事实:一方面,社会劳动生产力和一切个体生产者的全面发展已经得到了极大的推动;另一方面,资本主义所有制已经发展成为实际上以集体生产为基础的所有制。

马克思特别强调,他的关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运动的具体分析和结论所依据的,只是西欧历史发展的事实。所以,他的这些具体分析和结论也是“明确地限于西欧各国”[8]268的,不能随意地套用到其他地方。同样,我们也不能认为,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按劳分配”的分析和结论,对于不管处在什么样的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国家或地区都是完全适用的。马克思坚决反对把自己根据西欧的具体情况得出的关于西欧历史的概述变成一般的历史哲学。

中国的具体国情和当时西欧的历史环境是不同的,所以,在认识和实行“按劳分配”原则时,我们不能简单地完全照搬马克思对它的分析和结论,必须看到它在各国社会中所具有的特殊性,必须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具体时代背景、社会条件和发展阶段中进行理解和运用。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内容就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种体现,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

社会主义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的,以共产主义为理想的,以发展生产力为标准的历史运动。马克思《资本论》的结论是:只有“资本”才能为共产主义准备条件,包括物质条件和“人”的条件。在不具备建立共产主义的物质条件的时候,“资本”是发展生产力最有力的手段。如果说西方资产阶级国家是在资产阶级专政条件下完成“资本”的历史使命,为共产主义准备物质条件的话,那么,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在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完成“资本”的历史使命,为共产主义准备物质条件。只有充分发挥“资本”的生产职能,才能保障“发展生产”,才是历史的进步,其核心内容就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第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生产领域定位“所有制”,从消费领域定位“分配制度”,它是在与社会主义所有制和分配制度的“结合”中,融入和生成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特征和规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基础,又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有创造性贡献。

马克思认为,资本增殖自身的本性和所包含的市场机制(价值规律、竞争等等),使资本具有了为共产主义社会准备物质条件的力量。决定劳动和所有权之间必须分离的不是私有制,而是这种生产方式本身所包含的巨大生产力。所以,在这种资本生产方式已经成为历史选择的情况下,我们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必须坚持用资本生产方式来发展生产,即把生产资料仍然看作是资本,而我们自己作为劳动者,把我们自己在普通工资以外实现的那部分劳动,看作是由我们自己的资本产生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劳动者,我们本身就具有不同的经济身份:我们作为工人得到自己的工资,同时又作为资本家得到自己的利润,这决定了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

总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资本继续存在的社会主义,资本本身就是劳动和生产资料所有权之间的分离。所以,由其本性所决定,资本必定要按照价值规律,严格遵循等价交换的规则与劳动力进行商品交换,以实现其将劳动并入自身进行生产从而增殖自身的目的。生产资料与劳动的结合过程,就是“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是由资本的本性决定的,是按照市场的原则进行的,所以仍属于资本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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