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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的若干思考

2021-01-17谢之杰

合肥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层面民众价值观

谢之杰,邹 鹏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形成的,是关于社会主义精神价值内核的本质论述。当今时代,任何社会的生存和发展都需要有一种普遍的社会认同感和民族凝聚力,以维护社会的协调与稳定。这种认同感和凝聚力主要来源于核心价值观。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我们指明了在法治建设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用。在法治建设过程中,立法具有基础性、全局性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过程,写入法律文本,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1]。价值观融入法治必须首先聚焦立法,只有制定了高质量的法律法规才能确保后续执法、司法、守法环节的顺利推进。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必须从立法维度入手,首先要将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如果立法能够贯彻核心价值观,则对法治建设其他维度将形成非常有益的推动和保障。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说,它具有较好的受众基础,一些内容已经融入立法,或已经被人民广泛认同和接受。但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仍然没有得到立法的支持和保障,一些法律法规即使反映了核心价值观,却没有产生充分的法律效力,这就涉及到将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的可行性问题。如何处理核心价值观与立法保障的相容协调问题,将显得十分必要。如此一来,方能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表征于立法,客观于实践,在立法实践的经纬中形成纵深的影响力与持续的感召力。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的基础

(一)具备充分的正当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核心价值观丰富的内涵决定了其产生作用的形式是多元、全方位的,可以通过道德模式、法律模式、伦理模式、习惯模式等多种形式发挥作用。从经验层面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许多内容原本就是人们所捍卫的核心价值和意义,融入立法,通过法律对其予以保障和支持只是加强了核心价值观的影响力和执行力,能够获得社会的认同和尊重。从理性的层面来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完全具备道德论证的合理性,因为其自身就具有社会主义道德的属性。它融入立法,是将道德法制化,通过法制彰显道德并更好地维护道德,具备道德上的合理性。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二)享有广泛的思想资源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价值多元化倾向日趋凸显,一些我们提倡与鼓励的价值观在践行过程中遇到了阻碍。从价值观的意义来说,它主要是形成共识和导向。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共识往往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如果没有凝聚共识的纽带,那么人们可能在意识层面产生分歧,这种分歧的影响可能会让社会发展处于困顿局面。所以,如何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续成为能够广泛凝聚共识、形成推动作用的精神力量,需要我们在制度上予以设计。克服这一困难,必须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权威性,使其得到普遍认同与遵守,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依靠法律权威予以保障。法治话语是法治的语言表达形式,包括语言与思想两个部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在两个方面都予以衔接和融入,这需要立法的保障。在语言方面,通过将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使其成为日常法治话语交流的主体性内容,具有法律意义。在思想方面,核心价值观可以作为法律法规的原则,在法治话语使用的过程中作为交流和论证的重要依据。社会发展必然会带来新的知识和内容,它们拓展了法治领域,也丰富了法治话语的内容,为法治秩序的形成提供更多的交流载体。

(三)具有强烈的现实需求

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作为法律认同的价值与理念具有入法的充分正当性与必要性。一种理念融入法律法规,借助法律法规予以表达,需要符合立法活动的要求,应当以立法为指引和主导,配合推进立法工作。对核心价值观而言,由于其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集中和关键价值体现,因此具备反客为主的条件,应当主动衔接立法,影响立法,通过立法表达和反映自身的意义,这一点与传统的立法活动是有区别的。作为立法机关来说,应当认真研究和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和实践,找出立法保障核心价值观的重点领域与方向,善于作为,长于成事,有效推动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

立法活动应来自于社会需求,尤其是意识形态领域的需求。立法作为上层建筑,应当反映经济基础,同时受到文化、传统、风俗、政治、经济等因素影响。立法是国家的,也是民族的。从这一点来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党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国家格言和时代精神[2],完全可以作为重要的立法动因,且必须要在立法中得以体现。这是时代要求,也是法治发展规律的一种客观需要。从《指导意见》的内容可以看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已经是当前政策的基本导向,是回应当前具体问题和困局的一种措施和方案。作为立法机关来说,具备将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职责和使命,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具有政策方略上的可行性。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的可行性论证

(一)整体融入抑或部分融入的问题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是一个过程,是一个事物和另一个事物结合的活动。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是整体还是部分?如果我们笼统地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则没有反映出融入的方式、程序、结果,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如果要解决操作的问题,首先要解决整体还是部分融入的问题。

第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应当是整体融入。包含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三个位阶层面的价值体系观念都应直接纳入立法建设之中,在不同位阶的立法规范中得以不同的效能展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非是分割的,其内部具有逻辑关系,而这一逻辑关系也应当反应在融入立法的过程中。如果在融入的过程中分割不同维度内容,则容易产生价值观在立法层面的缺失,影响融入的自洽性。

第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成文化应考虑不同法律规范的自身要素与位阶等级。三个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侧重的对象不同,因而在融入立法的过程中也应当有所差别。如表征国家利益之核心价值观,一般应当通过法律法规予以反映,提高其位阶和权威,使它具有更加广泛的影响力。涉及社会层面的核心价值观,除了在法律法规中体现,在规章中也应当有所反映。涉及个人层面的价值观可以在更广泛意义的法律中得以体现。这样融入使核心价值观权益逻辑构成清晰。同时,核心价值观位阶式的立法表达将更加准确的发挥差异化的优势与功能。

第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应当考虑到不同类型法律的特征。法律体系自身有着复杂的结构形态。从强制性来说,法律分为硬法和软法。从属性来说,分为公法和司法。从内容来说,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从效力的差异来说,可以分为国家法和民间法。不同的法律都可以衔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是衔接的方式必须有所差异,融入的难度有所不同。对于国家法来说,需要经过专门的立法程序之后才具有正当性。对于民间法来说则相对比较简易,作为组织治理规范,只需要组织自行认可即具有正当性。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来说,涉及国家、社会层面的通常融入国家法、强行法,因为这类法律涉及面比较广,往往与公共利益有关。个人层面则融入民间法、任意法,因为这类法律涉及个人利益,针对性、具体性较强。掌握融入立法的不同对象差异对于推进价值观融入立法具有导向作用。

(二)宏观彰显抑或微观体现的问题

从内容上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比较宏观抽象,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的价值观意义重大,每一个词都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如果将这些大词直接列入法律法规之中,这当然毫无问题,却难以在实际行动上产生充分的效果。在将价值观融入立法的过程中,应当注重整体融入和微观融入两个维度的实践。

首先,符合法律表达是融入立法的必然要求。法律必须要体现特定的价值,体现的最重要的方式就是价值入法。但是,一些重要价值往往内涵丰富,法律则要求表达简洁、抽象,因此在立法技术上一般将重要价值作为法律原则。比如,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平等公平原则等。这些原则都有很复杂的含义,法律所需要做的,就是将其作为一种根本性准则来表述。在司法过程中,要通过法律解释来阐明其内涵。对核心价值观而言,诸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等语词,都是十分重要和关键的价值,但在法律中不宜具体阐释和表达,而是应当将其作为一部法律最根本的原理和准则予以确定,彰显国家对这些价值观的态度。这种做法虽然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规制作用,却是一种信号,发挥法律的指引和教育作用,引导人们追寻这种价值,这比单一的法律规范能够产生更大的社会效果。

其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要在具体部门法中通过具体的法律规范予以表达。要把宏观、抽象的价值观转化为微观、具体的行为模式,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一些重点立法的重点条文得以彰显,让其在调控社会关系方面有抓手和载体,起到行为指引和评价的功能。在具体细化过程中,要注意三个方面的原则。

一是可行性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三个层面,不同层面的价值观有自身特点。有些价值观可以通过制定具体条文的形式提供专门的行为指引,如诚信这一价值观可以在整个私法领域得到反映。有些价值观如富强、文明一般通过法律原则的形式予以确立。总的来看,关于个人层面的价值观可以通过立法技术转化为具体的行为规范,国家和社会层面的价值观,由于自身宏观性较强,抽象程度比较高,因此作为法律原则相对比较稳妥。

二是必要性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部分内容来源于道德伦理。如敬业是职业道德,友善是社会道德,这些价值观原本应当在各自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受制于道德的内部制约性,没有外部约束力的保障,难以充分发挥效果。如果价值观得不到实践,那么需要其他制度予以支持。这时价值观融入立法具有明显的必要性。敬业、友善这类关乎个人的价值观,涉及到社会治理的基础,完全可以通过细化制定具体行为规范。比如,在劳动法中增加相应条款,将迟到、早退、给工作单位造成损失等予以处罚。同时,对于敬业取得成效的应当予以奖励。这些内容写入法律之后,奖惩都有了依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增进社会效能。

三是衔接性原则。从抽象价值观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特别是调整特定主体具体行为的法律规范,需要注重和既有法律体系的衔接。如既有法律已经做了规定的,在融入过程中就不宜再做规定,避免叠加。既有法律体系做出相应规定的,如果和价值观背离,应当先行废除不符合价值观的法律法规,再行制定符合价值观的法律法规。既有法律没有专门规定的,可以结合价值观的内容予以立法,但也需要考虑到立法的层次、表达形式,不和已有的法律体系形成冲突。这正是通过“立改废”实现入法的重要策略。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的可行性路径探寻

(一)系统把握立法程序

正当立法程序在操作步骤上主要包括立法启动程序、审议程序、表决程序,内在的科学性来源于公开性、参与性、合理性和及时性,它能有效防范立法权因程序漏洞和暗箱操作而被恣意滥用,确保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3]。立法程序是确保立法过程科学、合理的制度保障。在公开过程中,各类权力的运行都有轨迹,各方诉求能够公开讨论,在分歧中找寻共识,从而形成一个最大公约数。如果没有这一环节,特定权力的介入可能会影响相关方利益,从而引发冲突。这样的立法难以获得接纳,在实践过程中同样会遇到阻力。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的过程当中,系统有效的立法程序是确保核心价值观能够切实融入法律法规的支撑。立法程序是协商的过程,在针对法律内容的协商中形成共识和论断。对核心价值观入法来说,应当充分发挥程序保障作用,符合程序规范、彰显程序正义的入法机制将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成文化进程更加公开、透明,集思广益。形成党内讨论、体制内讨论、社会讨论百花齐放的局面。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的过程中,必须要充分贯彻民主机制和交流意图,要让利益相关方发表意见,表达自身诉求,在分歧中寻找共识和交集。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完善立法程序,推动立法公开和充分协商,使法律信息能够及时、充分、全面的传达到民众。程序正当性是立法获得认可的基础,只有经过程序的立法才能够使人信服,否则可能产生权力滥用。在我国,立法通常采取公开征求意见和审议等方式实现立法者和民众之间的交流。在针对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问题上,立法者、民众之间的观点应当是基本一致的,因为核心价值观的很大一部分原本就是双方都认同并且在遵守的准则或价值。但是,正是因为立法者和民众在对核心价值观的理解上的同向性,立法的公开和审议往往能够提出新的视角。毕竟道德入法或者伦理入法之后,随之而来的就是强制力。对于民众来说,以往基于自身偏好所从事的行为成为了义务,这对于民众心态和情绪来说还是有影响的。因此,要注重发挥立法公开和审议的作用,反复论证,形成一个比较稳妥的立法方案,使对价值观由偏好到义务的转化能够得到民众的接受、理解、赞同和实施。

(二)科学运用立法技术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不是简单直接地将24个字、12个词组用法律法规表达出来,而是要反映、传达整个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与真意。“融入”这一词汇自身就否定了形式上的机械嫁接,而是支持内容上的有机结合。“融入”就是要用符合法治要求的方式、方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进立法、司法和执法各个环节[4]。这一过程涉及立法的方方面面,必须严谨、审慎、细致。同时,要考虑到各类价值观自身特性和各类法律的差异性,有的放矢,立足差异,精准融入。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立法机关必须运用高超的立法技巧,依托立法技术逐步实现这一系统性目标。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丰富,意义深远,高度抽象,因此在立法形式表达上应当考虑价值观的特点分类阐述和呈现。通常来说,对于内涵丰富、具有引领性、宏观性与指导性的价值,应当作为根本原则来予以表述,运用在多个部门法领域。这类价值观往往适用面比较广,并且在实践中已经被广泛接受和认同。对于含义比较明确、主要适用于特定领域的价值,可以作为特定部门法的原则或具体规定表述。这类价值观可以直接转化为行为规范,作为法律渊源适用。比如文明、和谐、公平等价值,由于其具有的指引性与根本性,在立法过程中可以列为宪法或者多个法律法规的根本原则条款,成为各类执法、司法的根本性依据。比如诚信、友善、敬业等针对性比较强的价值,则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在诸如民法、劳动法、合同法、经济法等部门法律中制定具体条款来体现。不论是表现为一般原则还是特殊原则甚至于具体规定,作为立法活动都必须从价值观的内容入手,不能简单机械反映价值观的形式载体,而要注重价值观内容的内涵范畴,反映其意而不是重视其形,要通过价值自身的意义来影响立法,引导立法。

(三)有效运用立法修辞

法律修辞是提高法律说服力的重要技巧和路径,在立法方面的修辞活动往往能够提升立法质量,让立法更容易获得人们的理解、认同和践行。立法修辞可以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宏观层面通常是通过立法程序来予以表现,通过立法公开等程序使民众能够认识和理解法律的制定机制与过程,从而预先获知法律制定的信息,增加其对立法的认同;微观层面则是对法律文本的完善,通过法律语言的修饰与改进,使民众能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的真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应当在立法修辞方面予以完善和提高,通过立法修辞使民众能够更好的认识和把握核心价值观入法的过程、形式与内容,从而提升民众的认同水平与实践成效。

在宏观层面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集中代表,其蕴含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目标、伦理等诸多内容,其中很多内容是民众日常早已接受和践行的。德国思想家哈贝马斯认为,就严格意义上的生活力量而言,社会是一种合法的秩序,依靠这种秩序,交往行为者通过建立人际关系而创立一种建立在集体属性基础上的团结[5]387。这种秩序是人与人在交互过程中形成的行为规范,核心价值观是其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从社会发展规律上说,核心价值观原本就具有与法律相近的作用。但是,部分未列入法律的核心价值观内容虽然影响民众的行为,但并不具备客观上的强制性,仅仅是依靠民众主观的认同与接受。如果出现一些因素影响民众主观态度,则可能出现对价值观的背离。通过价值观入法这一方式,提升价值观的约束力,从而使民众更好地遵守价值观要求。这一过程虽然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却可能会对民众的心态产生影响。因此,在立法修辞的宏观层面,应当完善立法程序和立法公开,使核心价值观入法的整个过程能够实现与民众的充分信息交流。在这一过程中,使民众逐步接受价值观入法这一变化。

在微观层面上,立法修辞通过法律语言的运用改进立法的表达,使核心价值观能够更加准确、全面、科学地在法律文本中予以表达,使民众能够更加清晰地理解法律对于核心价值观的阐述与反映。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就表示其具备了法律规范的客观表现形式,必须借助专门的语言结构与形态彰显。作为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的规范,法律语言必须要做到准确清晰[6]。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必须与这些基本要求相适应。为了符合法律表达的规范,核心价值观应当从本意入手,立足于反映自身的含义,避免因为追求形式,在法律文本表达上出现问题。高质量的立法文本,应当兼具专业性与通俗性,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身具有通俗性的特征,因此在作为具体条款呈现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这一优势,在本文上予以优化,使反映价值观的法律文本能够更加具有可读性,更容易理解、接受从而予以遵守。

四、结语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是用法律权威、法治话语和法治方式增强人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性和主动性的有效举措。将核心价值观融入具体法律条文,使其获得法律认同,从而具有法律强制力,不仅能够更好地彰显、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民众的权益也形成了更加全面有效的保障。作为核心价值观入法的首个环节和基础,立法必须有所担当。要通过立法活动有效地将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予以呈现,形成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法治与道德各司其职,协同保障社会秩序构建的格局。把握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的相关理论和方法,使核心价值观不仅流于立法表面,更融于立法精神,贯彻核心价值观的思想价值体系在立法体系中一以贯之得到精准表达。贯彻核心价值观是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的有力举措和战略布局。探索从立法上推动核心价值观与法治结合,在当代法治建设过程中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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