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教学民法化现象的原因及解决路径探析
2021-01-16王荣锦州开放大学
环球市场 2021年29期
王荣 锦州开放大学
一、商法教学民法化原因
在我国,商法学课程体系形成相对较晚,从一开始就打上了深刻的民法学烙印,因此商法学的基本理论长期存在着从民法的视角、以民法的概念体系、思维方式和方法论来理解、把握[1]。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商法教学民法化现象。但是商法无论是法律的精神内涵还是法律行为性质都与民法都是截然不同的,如果还在利用原有方式在商法教学中亦步亦趋的借用民法来理解把握,只会造成商法内涵的丧失。因此必须要寻找商法理论体系自身独特的理论基点。
虽然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将商法学中的商主体、商法人、商行为制度的规定可以看作是民法中的民事主体、民法法人制度、民事行为制度规定的特殊情形,但商法区别于民法理论也有其独特基本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法律精神内涵上,民法自施行以来贯彻社会主义的平等无偿、奉献、有爱的法律精神,而商法则提倡以功利、营利为目的的行为特征。无论是立法的原则,还是行为主体的确定以及活动的目的都与营利息息相关,都是以营利、有偿性为原则。第二,在法律责任的归属问题上,商法对于商事的责任归属落实较为严格,在商事交易时,商行为的实施主体无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该承担相应责任[2];而民法对民事责任归属问题上实行的是,强调过错责任制度。对于造成的伤害谁有过错谁承担相应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共同承担相应责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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