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认定
2021-01-16吕柯香国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环球市场 2021年29期
关键词:网络平台
吕柯香 国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现如今用工合同形式的多样化,使得劳动关系出现了不同的特征,改变了原有的工作模式。这样的用工模式使得许多现行的衡量标准失去了作用,无法合理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用工单位与平台从业人员的法律关系,以期在当前互联网经济形态下平台从业者权益受到更好的保护。
一、“互联网+平台”用工关系特点
“互联网+”作为新经济形态下的一种代表模式,在与传统行业的融合中承担了重要的媒介作用,而且现有的互联网智能平台需要依靠于当前的技术背景,在其不断开发的软件中,表明自身企业的工作需求,以此来帮助高质量劳动力了解己方公司,并借助网络平台相对应的提出诉求或直接从智能网络平台获得珍贵的劳动力资源[1]。这种“平台+个人”的新型用工方式与传统服务企业相比,极大的降低了交易成本,快速实现了供需匹配,大幅提升了工作效率,同时引发了新的用工特点:
(一)平台从业者不再具有“从属性”
平台从业者享有较强的自主性,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服务、提供多少服务,何时何地提供服务等,而传统劳动者不能自由选择服务的对象、时间和地点,平台对从业者管理松散,从业者对于平台缺乏足够的人身依附性。
(二)平台从业者自带生产资料
很多情况下,平台从业者自己提供设备和工具,比如车辆等进行服务,而传统劳动者则一般由雇主提供生产设备和工具,开展服务活动。……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