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在股权投资中运用对赌协议的风险问题
2021-01-16余经纬河南京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环球市场 2021年29期
余经纬 河南京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对赌协议是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 的译称。直译成中文的意思应该是“估值调整协议”。与赌博不发生关系。但由于字面含义十分形象,于是沿用至今。并不是所有签订的对赌协议都能够完成履行,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甚至纠纷、诉讼时有发生。这就促使我们认真研究在股权投资当中运用对赌协议易产生的风险问题。
一、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成因
我国第一份对赌协议最早是蒙牛与美国摩根士丹利公司共同签订的。其基本性质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执行投融资协议时所达成的一项约定,即在约定的情况出现时,融资方能够行使一定的权利,而当约定的情况没有出现时,投资方则能行使另一种权利,这就是对赌协议[1]。对赌协议的设立能够规范融资方的经营行为,提高融资方积极性,降低投资方投资风险,保护投资方的合法权益,提升企业的发展效率,是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
对赌协议的形成原因有以下几种:
(一)信息不对称性与维护投资者权益
在现代资本市场当中,投资方一般是专门的投资机构,往往在跨行业、跨国别的投资行为当中,不能够及时获取足够的专业信息,这让投资方往往在投资行为当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为了保护投资方的权益,设置对赌条款规范股东权利与义务,向投资方公开公司的经营状况已经成为基本要求。
(二)激励机制
在对赌协议当中,融资方一般是高科技高附加值企业,为了鼓励融资方为投资方创造更多利润,往往在协议当中设立激励条款,这样能够使融资方在资金与技术的促使下快速扩张,还可能在融资方成功后,扩大投资方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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