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权方式转让在建工程项目的法律分析
2021-01-16黄贺河北港口集团港口工程有限公司
环球市场 2021年1期
黄贺 河北港口集团港口工程有限公司
一、以股权方式转让在建工程项目的优缺点
以股权方式转让在建工程项目的优点:无须对原在建工程项目的物权权属进行转移,可仍以原项目公司的身份进行运作。一是手续简单,又不涉及不动产权属变更问题,收购方可以不受法律法规对不动产转让的限制也不涉及有关建设批准文件和建设承包合同变更等烦琐复杂的变更手续,仅需收购方与出让方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及内部股权转让相关制度的规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就能够达到对目标项目的控制管理权;二是费用节省,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在建工程与在建项目直接转让对比,税负更低,后者涉及大笔的土地增值税及额度不低的交易手续费,而前者仅设计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三是后续开发速度快,相关股权转让手续完成后,收购方即可马上按照自身规划进行后续开发建设,同时以原项目开发公司的名义继续运作,可以同时获得项目公司的品牌商誉资源、人才资源、销售途径等重要资源,这些优质资源即难以货币进行计量也是很难在短时间获得,在建项目的开发可以完全不中断,不受影响的平稳过渡。
以股权方式转让在建工程项目的缺点:收购方在享受高效便利的同时也承担着高风险。一是在建项目工程本身存在建设风险;二是出让方除了收购方目标的在建工程的不动产资源外,还可能存在其他并非收购方理想的其他资产,这些资产有可能反而带来负担或风险,同时出让方还极有可能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尤其时债务风险,如收购方不能充分预估债务风险有可能给自身造成极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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