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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自治下业委会制度的困境及其法治化路径

2021-01-16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物业法律

张 臻

(太原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0)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与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中国住房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人们有了自己的房屋,住进了小区,成为了“业主”。同时,以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为中心的业主自治也逐渐被人们熟悉和关注。20世纪90年代,深圳成立了第一个业委会,但业委会制度的发展并没有像人们预期的那样顺利。承载着无数业主殷切期望的业委会不仅没有迅速地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而且还在现实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完善业委会制度,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区治理体系,有利于保障全体业主的利益,保障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促进国家的民主与法治。[1]

一、业委会存在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集专有权(所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于一身的权利综合体。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也可以称为成员权、社员权、表决权。权利的实现有赖于权利人积极的行使,而依法成立、运行良好的业委会不仅能代表全体业主,而且有更强的行动力和执行力,有利于保障业主的权益。因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确立是业委会成立的前提和基础,反过来依法成立的业委会也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得以实现的现实需要。[2]

现代小区物业管理客观上需要业委会的存在。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往往得不到提升,甚至会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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