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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金时期“连坐”与“缘坐”制度辨析

2021-07-01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案例法律

程 麒

(河北大学 宋史研究中心,河北 保定 071002)

中国古代有“一人犯罪,连及无辜”的处罚方式,而“连坐”和“缘坐”最具代表性。“连坐”有广义与狭义之别,狭义的“连坐”与“缘坐”的区分在于主犯与被株连者是否有亲属关系。广义的“连坐”包含“缘坐”,株连范围较大,无论与犯罪者有无亲属关系均在其中。连坐制出现较早,以商鞅创立的“什伍连坐法”最具代表性,这一时期尚未出现缘坐制,因此,无论有无亲属关系的株连皆称为“连坐”。“缘坐”一词最早见于《魏书》:“及浩被诛,卢遐后妻,宝兴从母也,缘坐没官。”[1](P877)唐以前这两种制度差异较小,可通用;到了唐代,界限逐渐明晰。“连坐”主要指处罚与主犯无亲属关系的人员,在处罚职官犯罪及什伍犯罪等时施用,而“缘坐”则指处罚犯罪者家属亲族。前辈学者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说,从唐代起,缘坐已逐渐与连坐、族刑等表示株连的词汇分离并形成自己相对稳定的特点。”[2](P9)唐代的缘坐制和连坐制确有此特点,而后世王朝是否具有这一特点仍有继续研究的必要。如:辽金两朝在司法过程中就出现了“连坐”与“缘坐”混淆之例,这一现象值得关注。

较早关注辽金连坐制的是清代学者沈家本,他在《历代刑法考》中对辽金连坐制的条目有所总结。[3]此后,黄震云、武玉环、嵇训杰、黄震云、王善军均在其论著中对辽代连坐制有不同程度的述及。[4-8]叶潜昭、曾代伟、王珊珊、武玉环、张博泉、李锡厚等均在其论著中对金代连坐制有所述及。[9-14]而金代缘坐制的研究成果较少,如傅百臣曾指出金律对特殊重罪科以“缘坐”,并认为金律“缘坐”比唐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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