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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与民营企业犯罪治理研究*

2021-01-16练泰霖

菏泽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制度企业

练泰霖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上海 200042)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繁荣,企业数量不断上升,商业贿赂、非法集资、偷税漏税等多以企业为主体的犯罪也呈快速增长趋势。我国现有的企业犯罪追责体系偏重于对犯罪主体的打击与威慑,但在犯罪预防与长效治理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司法机关在企业犯罪治理中处于核心与主导地位,现代化的法治进程要求司法机关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应积极探索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方式新方法。在英美等国家广泛建立和适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企业犯罪治理方面表现出良好的效果,其相对宽缓化的追责方式为涉案企业保留了存续与发展的空间,并通过积极介入企业内部治理督促其建立完善的内部合规体系,有效降低了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在我国现有企业犯罪追责体系存在短板,司法机关参与企业治理方式有限的情况下,借鉴和引入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有效地弥补现有体系的缺陷和不足,为我国完善企业犯罪追责体系、提高企业犯罪治理能力开辟新的路径。

一、我国现有企业犯罪追责体系的缺陷

(一)刑事追诉的单一性与有限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刑事追诉与不起诉相结合的诉讼体系,在企业犯罪的治理中,我国司法机关历来重视事后的打击与惩处,因此,刑事追诉是目前检察机关处理企业犯罪的主要追责方式。企业一旦因涉嫌犯罪被起诉,往往意味着最终被刑事定罪的后果,刑事处罚的严厉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威慑犯罪,促进企业形成遵纪守法的规则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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