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与秦汉时期儒法合流的趋势及其对当代法治的启示
2021-01-16李淼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1年7期
李 淼
(铁道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3)
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古代社会处于大变革阶段,群雄逐鹿,时局动荡,社会变迁。各诸侯国都在寻求适合本国的治国方略,以期达到富国强兵、在兼并战争中求生存的目的,这种政治需求催生了各种思想学派的繁荣发展。这一时期成为我国古代各种思想最活跃的时期,各学派的思想家纷纷献计献策,社会进入“百家争鸣”的时代,诸子著书立说,思想碰撞,辩论激烈。其中关于法律思想的论争,以儒法两家最具代表性。
一、春秋战国时期的儒法之争:儒法合流的可能性
儒家作为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中最有影响力的一个学派,其代表人物主要有孔子、孟子、荀子。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点是服务于统治者建立的贵族政权,维护宗法等级秩序,要求老百姓安分守己。在继承西周“礼治”和“明德慎刑”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礼治”“德治”“人治”的法律观点。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在孔子看来,法律只是一种工具和手段,其地位次于礼乐教化,因为法律只是客观地约束人们的言行,并未触及人们的内心,以致不知犯罪的可耻;而道德与礼教不但可以规制人们的言行,而且可以教化内心,使人们自觉地守法。孔子认为,法的核心要旨应当是“人之常情”,亦即孔子所言:“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法律必须顺乎人情,才能使民风淳朴,社会长治久安。孟子继承并发展了孔子的法律思想,认为情是检验一切的标准,为了合情,可以变礼,法更是在可变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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