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二手交易领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及其规制
2021-01-16张少峰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1年7期
张少峰
(安徽农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6)
一、互联网二手交易领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带动了线上二手交易市场的发展。以淘宝旗下的闲鱼为例,数据显示,从2014年成立到2019年,闲鱼仅仅用5年的时间就拥有了超2亿的用户量,其发展之迅速令人惊叹。但作为新兴事物,线上二手交易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存在如虚假宣传、网络欺诈、物流配送不到位、售后服务滞后等一系列网络交易常见问题。由于二手交易的标的物多数是一些生活用品,货物价值较低,交易透明度不高,一旦发生纠纷,交易相对人维权成本与预期结果往往相差甚大。因此,一些交易人即使明知对方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也选择自认倒霉,放弃维权,这在经济学中称为“理性的冷漠”。
笔者以“闲鱼”和“民事”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大法宝搜索相关的司法案例374件,其中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有75件。由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对此领域作出界定,各地法院在二手交易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相对混乱,笔者利用文献分析法和个案研究,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出卖人的身份较为隐蔽,难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二手交易本应属于C2C模式,为的是盘活人们手中的闲置资源,实现循环利用,不属于商品经营行为。譬如,闲鱼平台在用户注册时,就明确告知个人闲置物品的交易并非商品经营行为,交易双方应当严格遵守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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