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2021-01-16曹谨哲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1年7期
关键词:经营者消费者

曹谨哲

(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12)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一直都伴随着广泛的争议,不管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然而也正是在这样广泛的争论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才能在两个世纪以来得到不断的发展并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该制度诞生初期,英美法系国家的大范围使用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绝对排斥形成鲜明的对比,[1]如今世界上多数国家都认可并采用了这一制度,同时两大法系对其态度也逐渐趋同。该制度自1993年引入我国以来,因其兼具公私法的性质,一方面为我国一直坚持的填平性补偿原则提供了补充;另一方面也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一定的抵制。虽然该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已经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发展,但仍然存在许多现实问题,比如消费者的主体概念不明确,赔偿金数额的计算方法过于僵硬,消费者维权积极性不足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及条件

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之下,市场主体彼此之间的联系愈发紧密,各个主体之间的市场活动次数越来越频繁也会使社会矛盾出现的可能性不断增大。[2](P418-419)显然,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一种“限制性的安排”,因为它可以使权利遭受损害的主体得到弥补,同时对极端恶意的行为人做出惩罚。这种惩罚往往可以起到解决矛盾和威慑、警告其他主体的作用,从而保证市场良好秩序的运行。……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经营者消费者
明清珠江三角洲基塘区的田场与经营者
《经营者》征稿启事
系无理取闹?NO! 请为消费者擦干眼泪
日化品牌怎样才能吸引年轻消费者?
只用一招 让喊产品贵的消费者闭嘴
知识付费消费者
悄悄偷走消费者的创意
悄悄偷走消费者的创意
做一名聪明的集团医院经营者
阿特拉斯·科普柯空压机——精明采石场经营者的不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