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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厚“两种道德论”思想研究

2021-01-16张蕴睿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1年7期

张蕴睿

(曲阜师范大学,山东 日照 276826)

李泽厚将道德分为宗教性道德和现代社会性道德,两种道德相辅相成、互为依托。他认为在以血缘宗亲关系为纽带、以“情”为本、宗教性道德与社会性道德并重的中国,人和人际关系不可能用纯粹的理性来支撑,应以宗教性道德为范导,以现代社会性道德为基础,构建合情合理、情理和谐统一的中国模式。其理论框架中虽然有概念混淆等漏洞,但却为建设中国模式的社会主义道德提供了理论启迪。

一、两种道德的界定与异同

李泽厚从文化心理结构的角度对道德进行了界定,认为“道德是个体对社会人际(某群体如家庭、宗族、集团、民族、国家、党派、阶级等等)关系在行为上的承诺和规范。”[1](P20)他将道德范围限制在行为上,突出道德具有的实践性。因为道德不仅是精神层面的品格、德性,更具有现实后果,其最根本的意义便在于个体将经由历史积淀内化于心的理性的行为规范付诸实践。伦理与道德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社会内容,后者是心理形式,道德的心理形式由个体行为得以表现,这就是“自由意志”,是区别于动物本能的。

同时,道德区别于法律的外在强制,是内在的靠良心约束的行为规范。这种内在自律并非本能的、天生的,而是人经由理性的长期的培育和训练将历史的积淀内化于心所形成的控制个人行为的心理规范,随着不断实践、认同,逐渐从自觉意识发展为无意识的道德直觉。

(一)宗教性道德

李泽厚对宗教性道德的认识深受康德“绝对律令”的影响,认为“存在着一种不仅超越人类个体而且也超越人类总体的天意、上帝或理性,正是它们制定了人类(当然更包括个体)所必须服从的道德律令或伦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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