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下刚性兑付规则改变与信托理财对策
2021-01-16刘畅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产品
刘 畅
(南浔区人民法院 和孚法庭, 浙江 南浔 313009)
一、刚性兑付及其存在缘由
刚性兑付是一种经济现象,主要存在于金融信托行业,是理财产品到期后或者是出现可能违约、预期违约等风险时,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即使不存在违约行为,但出于维护商业信誉,到期如数兑付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的做法。当信托计划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会兜底处理,用垫付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补偿[1]26-28。因此,投资者对信托产品就有高收益零风险的印象,信托公司凭此能够赢得投资者的信赖,快速吸引到大量的民间资本。刚性兑付的行规将投资风险完全转嫁给了信托公司,信托公司稍有不慎就可能发生兑付危机。近年来,各种兑付危机层出不穷,如2012年华澳信托的实德哈尔滨项目,2013年天津信托的一号信托计划等。然而,刚性兑付并无相关法律条文支撑,仅是我国信托行业的一个约定俗成的行规。这种既没有法律依据,又风险极大的刚性兑付为何在我国金融市场常盛不衰,其深层缘由值得我们深思。
现代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的衡平法,是一种财产受益权与控制权、管理权等权利相分离的财产管理制度[2]87-92。我国在引入信托法以后,是禁止刚性兑付的,仅以信托财产为上限承担,不需要承诺受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但是,事实上,刚性兑付却一直是中国信托行业不可动摇的行规,1979年成立的中国第一家信托公司便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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