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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2021-01-16宋春雪于惠冰

黑河学院学报 2021年10期

宋春雪 于惠冰

(齐齐哈尔大学 哲学与法学学院,黑龙江 齐齐哈尔 161006)

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涵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非物质各族民俗文化艺术遗产,是否需要明确泛指经由我国少数民族人民代代相传并且被国家看作其他非物质民俗文化遗产重要组成部分的各种少数民族文化传统性和民俗文化艺术遗产及其表现形式,还有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有关的物品和场所。包括:(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其他作为其民俗文化传播载体的传统民间民俗语言;(2)其他中国传统汉族民间民俗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其他民间民俗杂技;(3)其他中国传统汉族民间民俗技艺、医药和其他传统民间历法;(4)其他民族传统乡间民俗诸如礼仪、节庆等民族传统乡间民俗;(5)其他民族传统民间娱乐民俗体育和其他民间民俗游艺;(6)其他非物质文化历史意义文化遗产。从概念和种类上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非物质性、集体创造性和口口相传的延续性。这些特点无疑增加了认定为物质文化遗产创作主体的难度,口口相传的传承过程中又不断加入新的创意,导致更加难以将智力成果认定为某一特定的个人或者单位。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概念

数字化技术是指将任何一种持续不断变化的物理信息或者输入的比如圆形图画弯曲线条图像声音等信号用模数转换器自动执行模数转化而成为一种可以精确计量的物理数字、数据,在数字计算机中用0和1表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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