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2021-01-16张永红月潭湖镇人民政府为民服务中心
环球市场 2021年13期
张永红 月潭湖镇人民政府为民服务中心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提升乡村治理水平的根本保障,也是我国农村建设改革的重要任务。为进一步提高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应用价值和指导作用,在改革的过程中应将始终国家宏观指导方向作为指导。截至2020年末,月潭湖镇辖下6 个村完成了产权制度改革,尚有61 个村民组未开展。当地党支部通过走访、调查等多种方式对农村改革情况以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实地调研,为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提供指引,全面推动月潭湖镇各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效率和质量。
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中显现的主要问题
(一)集体经济组织主体性地位仍然无据可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独特的经济、政治与法律属性,但仍未存在针对农村集体制定的顶层法律,存在主体性地位的缺失。这使得产权制度改革缺乏法律的支持与约束,使农村集体经济制度改革缺乏根本动力[1]。具体而言,这种缺失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缺失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的法律。许多试点地区的政府发放了当地证书,将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登记为企业法人或农村合作社法人,但法人却并未获得其应有的权利,在许多组织事务中仍受到许多限制,例如工商登记注册、开立银行账户、申领税务票据、经营业务范围、人员资产构成、收益管理分配等。(2)缺失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体资格的法律。我国虽以出台一系列提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和法规,但仍未对其成员的主体地位进行细致的界定,缺乏反映成员经营管理主体地位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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