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程序违法二审发回重审问题研究
——以管辖错误为视角
2021-01-15暴梦洁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程序
周 庆,暴梦洁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一、问题的提出
一个正当的审判以正当程序为必要,在我国“重实体,轻程序”传统诉讼观的影响下,长期以来,程序问题都不为学者和法律职业工作者所重视,程序被视为实体的附庸或者实现实体价值的工具。但是随着法治的不断成熟和完善,“程序是法律的心脏”“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1]等关于程序重要性的讨论体现了理论界对其独立价值的愈发关注与重视。在此背景下,学者们对如何实现程序独立价值进行了诸多讨论,其中如何对程序违法进行制约和归责是讨论的重点。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必然包括法律后果的内容,无法律后果则无法律规则,程序规则亦是如此,没有程序违法后果责任的威慑和倒逼,各种程序条款必然成为一纸空文。发回重审是上诉法院对程序违法案件的归责方式之一[2],它的制裁性在于对下级原审法院裁判结果的完全否认,要求其重新审判,这种要求其重新审判的态度和行为构成了对原审法院的训诫和压力,使得原审法院不得不审慎地重新开始裁判程序,从而维护程序的正当性,实现程序独立价值。而在现行法意义上的“发回重审”仅指发回原审法院,表面上看这符合审判管辖原则的要求,也有助于原审法院及时总结审判经验[3],在不可挽回之前及时纠错,利用自身的案情了解优势利用正当、正确的程序重新慎重审判,但从实际看,也存在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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