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犯罪的数额认定研究*
2021-01-15陈庆安梁北川
河南工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标准
陈庆安,梁北川
(上海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上海200020)
0 引言
赌博自我国先秦时期便一直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中。在我国,赌博犯罪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被具体分为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赌博行为之所以入罪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会使人产生依赖性甚至形成赌瘾,一旦超出一定界限便会造成财产利益上的严重损失、破坏家庭和睦、产生社会矛盾和纠纷,更甚者可能会引起一系列恶劣的暴力犯罪事件,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破坏,因而不得不用刑法对其进行规制。
1 网络赌博犯罪的类型化分析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们的生活已经离不开网络,无论从事何种活动都会或多或少涉及对网络的使用,赌博行为自然也不例外[1]。
根据2010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刑法规制的网络赌博行为是指“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以及“明知是赌博网络,而为其提供服务或帮助”的行为。作为一种新的模式,网络赌博已经呈现出产业化、多样化的趋势;又因为网络赌博具有隐蔽性、便捷性、无边域性和证据电子化等特点,其带来的社会危害比传统赌博更严重,涉及面更广,数额更大。我们根据互联网和赌博之间的联系将网络赌博分为“赌博网站型”网络赌博、“网络游戏型”网络赌博、“利用社交通讯、购物工具型”网络赌博、“利用专门的app型”网络赌博以及“赌博机型”网络赌博五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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