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变更审查的裁判规则
——基于201份劳动争议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2021-01-14吴淑贞
海峡法学 2021年4期
关键词:转型
吴淑贞,庞 敏
劳动合同变更是在指在劳动合同订立之后至解除之前,劳资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律行为。①郑尚元著:《劳动合同法的制度和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版,第118 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模式、岗位(含工作地点)、薪资(含福利待遇)及调整安置至新公司等内容的变更。我们在实务中发现,不同地区和同一地区不同时期的裁判对企业劳动合同变更的审查,存在标准不一的现象。企业劳动合同变更需要审查哪些因素?如何审查?能否统一审查标准?值得深入研究。
一、问题检视:审查标准差异化
(一)“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审查标准差异化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第26 条第4 款规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以分为两大类别:一类为“不可抗力”,另一类为“其他情况”。“其他情况”的严重程度应达到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形,并以列举的形式对后一类别予以限定说明,即“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排除了经济性裁员这一情况。然而实务情况纷繁复杂,能否以此审查企业转型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需进行探讨。样本中②样本数据来源:笔者于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7月13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判决书493 篇,设置检索条件为:全文关键词为“转型、变更劳动合同”,案由为劳动争议,案件类型为民事案件,文书类型为判决书,限定裁判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0日,共搜索文书493 篇,因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下载问题,实际下载400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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