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民居形态差异的动因分析
2021-01-14徐贤如
合肥学院学报(综合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文化
徐贤如
(合肥学院 设计学院,合肥 230601)
20世纪30年代以来,梁思成、林徽因、刘敦桢及刘致平等教授就对传统民居形态进行了一定的研究,这些研究成果中较有代表的是刘敦桢的《中国住宅概说》中相关内容。另外,刘致平的《中国居住建筑简史——城市、住宅、园林》,陆元鼎、陆琦的《中国民居建筑艺术》和单德启的《中国民居》等著述均涉及到了传统民居形态研究。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外大量传统民居相关研究成果传入中国,其中拉普普(Amos Rapoport)的《住屋形式与文化》和伯纳德·鲁道夫斯基(Bernard Rudofsdy)的《没有建筑师的建筑:简明非正统建筑导论》中有关传统民居形态的论述影响较大。前述这些论著对于出现传统民居形态不同原因的分析,大多是分散于论著的各章节中,并没有较为集中系统的论述。
“住屋是文化和环境的关系的一种反映”。[1]传统民居形态是在“特定的自然地理条件以及人文历史发展的影响下逐渐形成的,其形态正是这种自然、地理和人文、历史特点的外在反映,是地理、气候、社会、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2]5。传统民居植根于中国广袤的沃土之中,自然地理环境的差异,特色鲜明的多民族文化,造就了不同地域间传统民居形态的差异。北京四合院、陕北窑洞、福建土楼及云南干阑式住宅等,均是依托其所在区域的气候、地形地貌及水等自然资源基础之上,同时,在民族传统及宗法制度等社会文化因素的直接推动下,形成了极富地域民族特色、形态各异的传统民居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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