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司法境遇与刑法结构之反思
2021-01-14王祯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结构
王 祯
(广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230)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发布了《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下称《意见》),其中第一条的规定便是为了改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状况,提高缓刑、免刑适用率,应对近年来该类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该条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工作做出全新的表述,要求司法机关审理“醉驾”案件时,应当在全面考虑行为人的醉酒程度、驾驶机动车的类型等多种因素的前提下,综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定罪量刑。其中,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予定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处罚。《意见》对危险驾驶罪所作的规定表面上是对本罪的定罪量刑进行指导,但实质上是对我国刑法结构的反思。如何将刑法结构由“厉而不严”向“严而不厉”或“中罪中刑”转变,缜密刑事法网,构建包含重罪、轻罪、轻微罪在内的层次分明的犯罪分层体系,已经成为刑法必须面对的问题。
一、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司法现状
(一)“酒驾”型危险驾驶罪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逐年上升
《刑法修正案(八)》设定本罪是为了解决2011年前后引起强烈社会反响的“醉驾”问题。因此,危险驾驶罪入刑之初,条文中只规定了两种情形,即“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与“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后来,《刑法修正案(九)》又增加了“超速”“超载”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规定”三种情形。为初步了解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司法现状,笔者在北大法意司法案例网站中以“一审案件”“危险驾驶罪”“醉驾”“缓刑考验期”为关键词查询了历年的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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