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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死刑制度的形成、发展与完善

2021-01-14随庆军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制度

随庆军

(河南警察学院 治安系,河南 郑州 450046)

在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利亚首次提出废除死刑的观点。在此后长达200余年的时间里,西方刑法学者、思想家展开了激烈的死刑存废之争。争论双方分别著书立说,围绕死刑是否符合伦理正义和人道要求、死刑是否违背社会契约、死刑是否与罪责刑相一致原则相符及死刑是否具有最大的威慑作用等方面阐述理由和依据。尽管聚讼不已,但在2013年年底,全世界得到联合国承认的近二百个国家中还有58个国家保留并适用死刑[1]。中国作为保留死刑并实际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之一,死刑也是一个被学者热议的话题。保留死刑仍然是我国刑法学者的主流观点。同时他们又认为,在不可能废除死刑的情况下,应当严格加以限制。本文在梳理新中国死刑制度的形成、演变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1979年以前的死刑制度

这一时期由于我国尚未颁布刑法典,死刑罪名和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以下简称死缓制度)主要散见于一些单行的刑事立法和刑事政策中,也很少有适用死刑的程序规定。

(一)死刑罪名

新中国成立之初,虽然在制定刑法典方面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甚至一度拟出了刑法典草案的33稿[2]。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颁布刑法典,只有屈指可数的单行刑法,它们是:为配合镇压反革命运动而在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为配合“三反”“五反”运动而在195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以下简称《惩治贪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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