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资本参股企业的监察对象范围
2021-01-14杜麒麟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杜麒麟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一、问题的提出
自2013年以来,我国启动了以引入民资背景的战略投资者为典型特征的新一轮国企改革。由于新一轮的国企改革以实现企业所有制的混合为特征,因而被形象地称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国有资本参股企业的数量呈几何级数增长。此项改革的初衷是希望通过民资背景“战略投资者”的引入,形成“鲶鱼效应”,解决“国企活力不足”“国资垄断经营”等老大难问题。如果能够沿着这一正确的方向砥砺前行,无疑将有助于从根本上改善国企治理结构,解决国企经理人诚信责任模糊、中国式内部人控制等痼疾。然而民营资本持股比例的增加也带来了新的制度风险,如果不能将企业管理人员的权力“关进笼子”,杜绝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中的以权谋私、利益输送等腐败现象,则国有资产将会沦为民资背景的投资者与某些官员共谋下的围猎对象。如何斩断国有资本参股企业腐败滋生的“生态链”,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面对国有企业反腐斗争的复杂局面,我国于201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三)项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了国家监察对象之列。按照中共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法规室编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以下简称“《〈监察法〉释义》”)的解释,“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也应当理解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范畴,涉嫌职务违法或犯罪的,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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