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力与制衡:论监警协助机制的构建
2021-01-14张阳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张 阳
(郑州大学 法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1)
2018 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设“监察委员会”,确立了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颁布实施,则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正式进入实施阶段。这也意味着根据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我国已经构建了以国家监察为核心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公权监督体系”[1]。因此,为保障监察权的顺畅运行,准确厘定监察机关与相关机关的职权关系、科学构建监察权与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衔接机制成为目前监察体制改革中的关键环节。
学界对规范监察机关和相关机关的关系问题多有讨论,并多集中于从《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法法衔接”的角度,厘清监察机关与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配合协助。至于监警关系的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公安机关协助配合监察权行使的具体内容予以明示,学界也少见对该组关系的关注,这必然制约实践中公安机关与监察委的职能优化配置,从而影响最大化地发挥监委会监察功能。因此,本文试图从权力合力与制衡的角度,在明确警察权与监委会监察权界限的基础上协调两者相互关系,为行之有效的监警协助关系构建提供思路,以有利于实践中充分发挥监察委监察的实质功效。
一、粗疏与缺失:监警协助法律依据的现状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2]。2016年12月26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开始进行地方试点,2017年底即在全国全面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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