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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犯罪的社会原因分析
——以文化冲突理论为视角

2021-01-14翟艺丹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规范文化

翟艺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一、黑恶势力的性质

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黑恶势力都可被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换言之,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黑恶势力发展的最终阶段。这就意味着,两者在文化、组织构架、犯罪成因等方面具有共通性与相似性。由于“黑恶势力”这一概念并未在规范性文件中得到明确,所以,若要对“黑恶势力”的概念进行界定,还需对“黑”“恶”“势力”三个词采用解构的方式进行深入剖析。

(一)“黑”与“恶”的概念界定

黑恶势力之所以被冠以“黑恶”之名,其原因有三点。一是,黑恶势力通常都是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式呈现,而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组织”可以被定义为“以追求经济利益为基本目标,以暴力和贿赂为主要手段,具有组织机构的层次性、组织功能的分解协调性、组织指令的规范性和组织成员的稳定性、组织形态由低到高的有序性的实施犯罪行为的组织系统。”[1]在此基础上,黑恶势力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基本上可以做同质化理解。另外,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恶势力团伙发展的高级阶段,二者前后相继,生长轨迹呈线性形式[2]。

二是,在黑恶势力中,对“恶”字可以进行双层递进式理解。其一,“恶”是“善”的相反概念。在社会一般人的认知中,“恶”会触及每个具有同情心与正常道德素养的社会人的道德临界点。在“恶”的理念指导下采取的行为,大多会触犯社会的统一道德规范,并且会对人的权益造成各种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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