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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企业的法律形式及其认定标准和路径

2021-01-13邓辉周晨松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21年5期

邓辉 周晨松

摘 要:社会企业法律形式的认定在立法上有法人注册制和资格认证制两种方式,社会企业作为奉行义利并举的组织集群,难以纳入《民法典》功能主义分类视角下之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的类型框架之中,对其法律形式的认定应采取资格认证制。社会企业法律形式的认证有市场主导型与政府驱动型两种路径,综合考虑我国大量社会企业亟待获得合法身份的现实,以及保持立法状况相对稳定与顺应商事制度改革方向的需要,我国宜采取混合型认证制。具体措施包括在明确社会企业认证标准的基础上,对社会企业进行分类认证,普通公益性社会企业可授权市场第三方机构认证,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社会企业认证可考虑保留由官方机构进行认证。

关键词:社会企业;法律形式;认证标准;认证路径

中图分类号:D73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448(2021)05-0066-1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社会企业的法理属性和制度体系研究”(16BFX116);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供给侧改革视野下地方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法治化研究”(JD17032);法治江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2018年度青年课题(FZJXQN2018017)。

社会企业(Social Enterprise)在其较为宽泛的意义上是指运用营商为手段以实现社会目标的组织。社会企业起源于1844年英国罗奇代尔公平先锋社(Rochdale Pioneer’s Society)[1](P520),因其在20世纪70年代能采取融商业与公益为一体的创新方式有效整合社会资源,缓解了欧美国家当时面临的福利社会危机而受到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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