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解析秦汉徭役制度的几个概念
2021-01-13王彦辉
古代文明 2021年1期
王彦辉
关键词:事;算;事算
事、算、算事与事算是秦汉及三国吴赋役体系中的重要概念,涉及到国家的课役对象和被课役者的赋役负担。其中,事、算与算事屡见于文献,“事筭”唯见于简牍。这组概念在文献记载中由于史家对概念本身没有界定,后代注说也往往模棱两可,所以,学界基本是在不加追问的前提下释“算”为按人头征收的赋钱,如口赋、算赋、更赋等;释“事”为徭役,如“勿事”即不服徭役;释“算事”为算赋与徭役,“勿算事”即“不出算赋及给徭役。”1传统观点一般认为:“算赋”,即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岁每年出赋钱,人120钱为一算;“口赋”,即民年七岁以上至十四岁每年出口钱,人23钱。对“算”“事”的进一步探讨,是随着简牍资料的陆续发现而展开的。
一、简牍所见事、算与事算的相关研究
1973年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木牍披露后,裘锡圭先生在对记录算钱的4号牍进行分析时就已指出,汉初并无一算120钱的规定,“其实,所谓‘算的本来意思只不过是征收赋税时的计算单位。”《汉旧仪》所谓“人百二十为一算”的制度大概到武帝时期才规定。1其后,马怡先生也指出:“‘算赋也可以是‘依算出赋的意思,并不一定是人头税的专称。”2杨振红进而论证曰:“算”是一种计征徭、赋的方式和单位,将“算赋”看成是一种征税方式而非单一的税目更为妥当。3何为“事”?如淳曰:“事谓役使也。”4由“役使”的义项引申为“徭役”原本是通常的理解,但走马楼吴简“嘉禾四年小武陵乡吏民人名妻子年纪簿”(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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