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惩罚与合作维护机制研究
——基于公共品自愿捐献实验的证据
2021-01-13张元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1期
张元鹏 陈 阳
(北京大学 经济学院,北京 100871)
一、引言
合作一直是人类社会前进和发展的主导力量之一,尤其是在竞争激烈、谋求共赢、提升全社会的福利水平的今天显得格外重要。而惩罚制度作为一种维系公共管理领域内合作水平的方式被广泛地运用在集体活动或国家社会治理决策过程中。现实中具体实施的惩罚机制主要有两种:正式惩罚制度(即官方或政府出面的治理)和非正式惩罚制度(即由个体出面,基于合作意愿的个体间治理)[1]。非正式惩罚制度作为社会治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其具体实施方式上还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分散式惩罚和集中式惩罚。分散式惩罚中的个体是对等的,组内的个体之间可以互相惩罚;而集中式惩罚则是将惩罚权力集中在公共事务决策中的部分或者单一参与者手中,由其代替集体实施惩罚,这在现实中广泛存在于类似俱乐部性质的组织或者我国的各种行业自治协会中。
现实中惩罚制度的有效实施必须有一个重要前提,即要有实施惩罚的执行主体。目前相关文献对惩罚主体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分散式惩罚中的“同侪惩罚”和集中式惩罚中的“第三方惩罚”两类主体。但是,在这些执行主体的选择上,一些学者经过观察和归纳得出了以下结论:在很多真实的社会环境中,并不是由利益无关的第三方来实施惩罚,尤其是对于具有俱乐部属性的公共品,引入第三方惩罚或许会更加不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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