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探析
2021-01-13窦一博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1年16期
□文/窦一博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
[提要]不同于高度成熟的旅游景区,乡村基础设施较落后、违法经营乱象、政府监管力度不足,导致乡村旅游市场更加复杂。而我国尚未健全针对乡村旅游市场的法律规范,消费者权益屡受侵害。应当健全乡村旅游市场相关制度、加强旅游巡回法庭建设、创建乡村旅游协会投诉途径,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目前,我国乡村旅游大多为家庭式经营,依靠畜牧、种植、渔业等特色农业来发展农家乐、渔家乐等,缺少提供规范、统一服务标准的乡村旅游合作社。而农家乐基础设施不健全、存在安全隐患,从业人员未经过系统的上岗培训、经营不规范、相关部门对乡村旅游市场的监管还不到位等问题,不能满足消费者的合理期待,表现为供给不足。因此,乡村旅游市场供需关系不平衡,市场需求量大,而供给不足,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严重。
一、乡村旅游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现状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普遍存在利益冲突,且因双方信息不对称,消费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乡村旅游经营者作为与乡村旅游消费者相对的物质利益实体,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不吝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首先,安全保障权易受到侵害。乡村旅游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包括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该权利在《旅游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均有规定。但因农村基础设施、人居环境还较为落后,在交通、住宿、餐饮等消费者基本需求上还存在安全隐患,致使消费者健康权、身体权、甚至生命权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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