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际保理制度管窥
2021-01-13袁嘉憶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1年16期
□文/袁嘉憶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辽宁·沈阳)
[提要]进入21世纪20年代以来,我国在世界舞台上的地位愈发重要,国际保理业务成为我国进出口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本文结合现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国际困境展开探讨,通过比较分析国际经济法下各国实行的国际保理制度和我国民法典中新增保理合同法律制度,提出我国保理法律制度有待完善之处。
随着供应链金融的繁荣,我国为发展保理业务提供了稳定且适宜的环境,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也将保理合同放在合同编第十六章进行专章规定,使之由无名合同成为了法定的有名合同,逐步化解了我国司法实践中保理纠纷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从国际经济法的视角出发,买方市场下国际保理这一结算方式受到了欧美跨国贸易的青睐,随之产生了一系列相关的国际法规定。
一、国际保理法律制度概述
自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保理以一种新型国际金融交易方式逐渐崛起,旨在为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交易提供必要服务。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西方发达国家逐渐趋向于应用国际保理业务,使之超越信用证并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结算方式。在该制度下,参与国际保理服务的各个主体均需履行国际保理基本程序,承担各自的义务。
(一)国际保理的定义及现状。保理又称保付代理,是一种重要的贸易金融制度,主要是指以赊账方式进行商业贸易结算时,卖方为规避结算风险、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加流动资金而采用的委托第三方即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提供融资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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