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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人民性思想基础

2021-01-13全承相李买莲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人民性公共财政正义

全承相 李买莲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人民性,就是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解决好‘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这个根本问题。”为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人民性价值导向功能,有必要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对公共财政人民性思想基础及其实践要求进行深入系统地研究,推动财政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提升。以人民为中心透视公共财政与公共服务、经济基础、上层建筑间的哲理关系,重点要在明晰公共财政人民性价值诉求的基础上,深入探索公共财政人民性的价值诉求、现实测度、具体体现和保障条件等实践逻辑机制。

一、文献综述

国内外公共财政人民性研究主要从公共治理、公共财政、税收征管、预算管理等层面展开。

1.公共治理

在公共治理人民性研究方面,国内外学者以追求人权、正义为目标展开相关研究。西方学者主要强调人的主体地位与公平正义追求。Rawls(2009)[1]构建社会公平正义理论,解决政治过程所面临的各种困难与问题。Naisbitt(2011)[2]认为中国政府成功构建了民众回应机制,将经济发展与人文关怀相结合,有效维护了社会正义。国内学者直接围绕人民性的制度基础与政党特性问题展开研究。刘德厚(1986)[3]从领袖人物思想、社会主义制度分析人民性思想的发展脉络及其主体性、人本性和人性化特征。曾建平(2017)[4]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突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得到广大人民认同。陈曙光(2020)[5]认为人民性与党性的关系取向呈现出等同、分立、搭配和融合等倾向。赵威(2020)[6]认为只有坚持“人民的权力,人民的所有制”,才是对“谁之权力、何种合理性”的终极解答。

2.公共财政

在公共财政人民性理论研究方面,中西主张虽各不相同但正义价值取向基本一致。在西方话语体系下,社会政策学派、凯恩斯学派和公共选择学派等分别从各自政治立场出发对公共财政主体性、人本性和正义性特点进行分析。Beveridge(2020)[7]以凯恩斯思想为基础,主张财政应积极运用财税政策干预经济,改变所得分配的不公现象、解决社会问题。有学者认为财政分配是预算过程与民主过程的统一,主张通过公共选择机制参与再分配、调整利益关系。还有学者通过实证分析研究公共财政与人民幸福感指数的关系,对145个国家的实证研究,表明公共性支出与人民主观幸福感之间呈正相关关系。国内学者对公共财政人民性基础理论研究以财政民主化、分配均等化等价值导向为核心。在党和国家领导人“以人为本”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财政原则基础上,樊丽明(2017)[8]认为社会主义财政具有人民性、生产建设性和计划性特性。孙永尧(2013)[9]认为财政伦理的目标为“最大限度地排除痛苦”,这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克服财政功利主义缺陷。刘剑文(2015)[10]主张公共财政预算安排要以改善民生为价值取向,重点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和底线发展权,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公平、结果均等目标。邓力平(2020)[11]认为我国公共财政由人民决定,为人民所有,为人民利益服务,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作为首要标准。有的学者认为优化转移支付结构要逐步加强欠发达地区与战略产业转移的支付力度,增强基层政府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还有的学者认为公共财政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目标,通过财政民主化、减少政府干预度、增进财政均等化、绩效性与可获得感。

3.税收征管

在公共财政的税收人民性研究方面,通常从税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公正性视角展开。据此,西方税收学者总体上可分为“理性主义者”“机会主义者”“直接税支持者”和“功能主义者”等流派。有的学者认为税收需要国家、社会和国际层面上的正义性,税收公正性取决于税收分配关系设计,为平衡利益冲突应尽量按收入多少而不是消费和财富多少公平地征收累进所得税。国内学者从公共利益、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辩证关系视角,强调国家税权强势致使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受到挤压,税收正义是三者博弈平衡的产物。有的学者强调税收蕴含着丰富的主体地位,实现程度与财产权利保护程度等价值精神,税收利益平衡是个体与集体基于宪法契约进行民主决策博弈的结果。张国钧(2021)[12]认为我国税收以保障民生和社会稳定为根本依法组织收入;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以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为评判标准,切实使税收体现人民意愿。

4.预算管理

在公共财政的预算人民性研究方面,大都以公共选择倾向性与公平正义性为中心。国外预算治理人民性研究通常与公共选择理论结合在一起,并以对“凯伊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不同的预算理论流派。美国有一位政治学家认为预算理论必须对资金分配决策基础是注重效率还是注重价值导向原则、预算项目是否强调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统一、有限预算资金如何优选分配才能实现社会效用最大化目标等核心问题做出回答。有些预算理论学者极力主张要将政策分析融入预算决策民主过程,认为政府预算民主是预算参与者反复政治协商调适的过程,并非根据成本效益分析所作的理性考虑,因而不可能实现利益的公正分配。这需要从人的需要出发来认识预算关系本质。国内学者大都认为公共服务均等化是财政分配公平正义的政策表达,是社会公平的必然诉求,是公共财政政策工具的基本目标。朱大旗(2015)[13]强调现代预算已由保障公权力行使逐步转变为满足公共需求、促进民众权利的实现机制,更好地彰显人民的主体地位、切实贯彻人民的利益与意愿已成基本方向。

5.简要述评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简要疏理,不难看出相关研究整体基础良好、框架初步形成,但也存在如下三个不足:一是现有公共财政人民性研究以财政经济学、财政政治学研究成果为主,除了国外财政税收哲学研究成果较丰富之外,国内财政哲学研究基础薄弱、相关成果显得较为松散。二是现有研究成果对公共财政人民性的内涵构成、学理来源、思想基础、现实反差、基本成因、实践逻辑、分析方法等财政哲学基本问题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重新整合与提升。基于此,有必要站在新时代改革前沿,对公共财政人民性思想体系进行深刻的哲学反思。在理论上以唯物史观为哲学思想基础,以社会主义制度为政治上层建筑,以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为经济基础,以公共治理理论为分析工具,对公共财政人民性的价值诉求、现实反差、实践路径及其辩证关系进行哲学透视,形成公共财政人民性思想理论体系。在实践上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建设实践提供哲学理论指导,使全社会形成正确的公共财政人民性理想、凝聚人民群众共识,免除思想行为混乱;基于对现实问题认识推动财政体制改革,理顺国家税收关系、推动预算民主决策、确保财政收支权益、提升财政可获得感。

二、基本内涵与价值体系

公共财政人民性不仅强调公共财政活动所具有的满足社会成员公共需要的保障功能属性,而且突出公共财政由人民当家作主、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民权至上、接受人民监督、协调财政权责、实现财政正义的价值倾向。公共财政人民性是一个包括财政民主主体性地位、财政分配需要正当性、全面发展保障正义性等诉求在内的价值起点、价值动力和价值目标导向体系。从价值原则上可概括为公共财政的民本性、民主性、民意性、民生性和民权性等基本特性;从内容构成上既包括主体地位上的人民主权性和人民本位性,又包括财政利益分配上的人民利益最大化实现与维护,还包括全面发展上的自由性、充分性、均等性、可及性和保障性等诉求。

邓力平(2020)[11]认为我国公共财政体现出的“人民财政为人民”的“人民性”本质属性,具体体现为“人民当家作主”的财政,“为人民服务”的财政,以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做出贡献的财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财政由人民决定,为人民所有,为人民利益服务,得到人民支持。公共财政人民性的各层次价值追求目标体系为:通过税收征收依据、标准、程序和责任的法定化追求公民财产权的强制性保障,通过预算支出各层次结构体系合理化构建追求公众全面均衡发展的适度性需要,通过年度预算赤字与中长期预算负债平衡机制追求公众财政权责的隔代性公平,通过政府间分税体制及转移支付机制追求政府公共服务财政保障的均等可及化,通过民主财政性立法、预算决策和预决算监督追求公共财政主体性地位的实现。公共财政回归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终极目的,就是通过税收征收依据、标准、程序和责任的法定化追求公民财产权的强制性保障,通过预算支出各层次结构体系合理化构建追求公众全面均衡发展的适度性需要,通过年度预算赤字与中长期预算负债平衡机制追求公众财政权责的隔代性公平,通过政府间分税体制及转移支付机制追求政府公共服务财政保障的均等可及化,通过民主财政性立法、预算决策和预决算监督追求公共财政主体性地位的实现,系统体现公共财政的人民性价值功能特征。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人民平等性治理目标要求公共财政收支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群体之间进行公共资源的相对均衡配置,以便更为合理地引导财政收支公平化的理性预期,更有效地达到增进人民群众获得感的目的。

在哲学、政治学与政治经济学关于公共财政人民性内涵基础上,确定公共财政民主性、民权性、民享性、民生性、民意性等民本性价值目标体系:通过税收依据、标准、程序和责任的法定化追求公民财产权强制性保障,通过预算支出结构体系合理化构建追求公众全面均衡发展的适度性需要,通过年度预算赤字与中长期预算负债平衡追求公众财政负债可待续性发展,通过政府间分税体制及转移支付机制追求公共服务财政保障的均等可及化,通过民主财政性立法、预算决策和预决算监督追求公共财政主体性地位的实现。公共财政人民性理想的实现程度受制于特定社会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多重因素的影响。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财政民主机制不完善、财政法治体系不健全、财政权利意识不理性和财政收支信息不透明等因素是公共财政人民性现实反差的主要成因。公共财政人民性各项理想指标的实现程度可用人民的各类财政权益获得感等指标进行系统的模糊测度。按照治理效果标准,这些指标可概括归为财政民主参与度、税制民权保障度、分税制转移支付公正度、预算支出结构优化度、财政负债发展风险度等体系。公共财政人民性理想诉求的实现,需要在充分认识经济发展不充分、财政民主不完善、财政法治不健全、权利意识不理性和收支信息不透明等制约条件基础上,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对财政权与行政权关系、征税权与财产权关系、政府事权与财权关系、部门间预算权责关系、财政政策与市场关系进行深入的哲学思考,以便更好地以人民为中心处理各类财政关系,有效化解公民与国家、政府与市场、人大与政府、中央与地方、财政与行政以及地区、行业和群体之间的财政收支结构矛盾。

三、公共财政人民性思想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

公共财政人民性不仅具有传统人本主义哲学理论基础,而且具有深厚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基础。唯物史观从人的主体地位理论、人的社会需要理论、全面自由发展理论出发,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唯物辩证法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等原理出发,强调人民民主政治制度、生产资料公有制度和社会主义价值观的辩证统一、人民美好生活追求与社会生产发展不充分不平衡对立统一;分配正义论则从公共财政人民性权益逻辑出发,认为公共财政作为公民权利物质保障机制,建立财政权力与权利共商平衡机制,强化公共财政信托关系,提升人民财政权利意识。人民性起源于文学评论的价值标准,评判文艺作品对人民大众的生活、思想、情感、愿望和利益的反映状态。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最为重要和最为鲜明的理论品格。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人民性以批判性和理想性为前提、以科学性和真理性为基础、以价值性和实践性为内核、以开放性和时代性为保证。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是公共财政人民性思想的主要哲学基础:第一,唯物史观关于人的主体地位的理论是公共财政民主化理论基础。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变革社会制度、推动历史前进的决定力量。人的价值既包括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又包括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经济发展状况决定财政吸取能力、公共服务结构决定财政预算结构、财政决策民主化决定财政分配公正性水平。第二,唯物史观关于人的需要层次理论是公共财政民生渐进化理论基础。唯物史观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是公共财政多元均衡性理论基础;以矛盾论为中心的唯物辩证法基本原理是正确处理人民性价值冲突问题的基本准则。人的需要是永无止境的,但人类需要的水平是根据社会生产力的水平决定的,同时又受社会生产关系的制约。关于需要的种类和层次可以作多重归纳划分,按照自然、社会、精神的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生存需要、享受需要以及发展需要等层次。人类各种各样需要交织在一起,构成了人的需要的多样性特点,这对财政分配的多样性与层次性提出了基本要求。第三,唯物史观关于人的主体地位理论是公共财政决策民主化理论基础。人的需要是永无止境的,但人类需要的水平是根据社会生产力的水平决定的,同时又受社会生产关系的制约。关于需要的种类和层次可以作多重归纳划分,按照自然、社会、精神的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生存需要、享受需要以及发展需要等层次。人类的各种各样需要交织在一起,构成了人的需要的多样性的特点,这为财政分配的多样性与层次性提出了基本要求。第四,唯物史观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是公共财政多元均衡性理论基础。“人的全面发展”的理想状态应当包括人的个性、能力和知识的协调发展,人的自然素质、社会素质和精神素质的共同提高,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的充分体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发展有密切的关系,需要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群众、个人与集体的财政经济关系,树立集体主义观点和为人民服务的财政思想。第五,以矛盾论为中心的唯物辩证法基本原理是正确处理人民性价值冲突问题的理论基础。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变化发展是一个“不平衡→平衡→新的不平衡→新的平衡”的波浪式前进、螺旋式上升的矛盾运动过程且具有自身的特定规律性,受到对立统一、量变质变和否定之否定规律的约束。这都是正确处理财政收支平衡关系基本准则。

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原理来看,人民主权及委托代理理论,人的需要多层次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是公共财政人民性思想的主要学理基础。根据人的需要多层次理论,公共财政人民性体现在民权保障性、预算全面性、隔代公平性、均等可及性、主体地位性;根据公共受托责任理论,政府公共财政管理主体受人民委托开展财政收支活动,理应竭尽全力为人民理财,向人民尽责,接受人民问责监督;根据公共财政选择理论,各级政府有限的公共财政资源,需要按照最大限度发挥效益的原则与民主决策机制,做出最优的预算结构与优先顺序安排。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人民性意蕴是国家治理社会发展各种难题的基本政治哲学原则。习近平总书记人民性思想作为一根红线贯穿其政治思想始终,从多维度、全方位彰显对人民的关怀和体认:“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人民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人民推动国家发展的显著优势”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国家治理应体现人民对自身利益的实现和发展,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与其他人民性精神情怀。人民性理念可以从人本主义理论渊源上加以探讨:以物为目的→人本主义→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人的全面发展。人民性理念不仅以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而且以中国传统民本思想的合理内核为渊源,以社会主义公平观、正义论、共享发展理论等都是其重要的理论支持:第一,人民主体地位理念通过对传统民本思想的扬弃,批判地汲取合理内核与有益成分,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思想。第二,“以人为本”的民本思想,要求以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本,贯彻“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理念,体现了人民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力量的唯物史观。第三,人的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的核心内容,只有人民的理性选择、心理内化与国家制度追求相一致,才能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使人民生活更加充实、更有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来看,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实质上就是谋求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社会主义共享发展理念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在发展过程中要保证全体人民共同享受发展成果,努力提升发展红利的共享主体覆盖面;二是在发展过程中要保障人民充分享受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成果,努力提升发展福利的共享内容涉及面;三是在发展过程中要保障人民群众更广泛地参与到各项事业中去,努力让更多的人民在参与中体验到更大程度的获得感、幸福感。人民利益协调发展是充分贯彻共享理念、实现公平正义的发展目标的时代要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人民共享原则旨在通过社会保障、公共政策、财政税收、教育与就业等一系列手段,构建社会共同需要的共享体系,对初次分配遗留的贫富差距、区域分化等不公正的利益格局进行合理的矫正,实现社会的整体进步和人民的共同富裕,以社会主义力量抑制资本逻辑的负效应必须充分发挥资本公有的社会主义公正分配功能。社会共同需要的共享原则在实践中还存在市场机制的缺陷与公共政策“碎片化”的负向效应,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结构性物质稀缺性问题、社会贫困保障问题、社会分化加剧问题、弱势群体权益问题以及群体性事件处置问题,这也就意味着共享原则的物质供给是有限的,只有科学构建新时代社会共同需要的共享战略、制度、政策体系,才能有效地将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需要与促进更高层次的人的全面发展。

四、公共财政人民性的分配正义理论实践探索

公共财政人民性各项理想指标的实现程度,可用获得感等指标来衡量。公共财政人民性理想追求与现实程度的反差,按功能可分为人的需要满足程度、主体性发挥程度、全面发展保障程度等类别;按性质可分为财政体制民主合法性水平、财政制度公平公正性水平、财政监管全面有效推动人的全面发展水平等;按结果可分为财政权利可获得感或可及化、财政绩效最大化、财政风险最小化等客观测度指标;按原因可分为“需要”和“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矛盾、“收入有限性”与“支出无限性”矛盾、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责矛盾,以及地区间、行业间、项目间、群体间结构性矛盾等反差。公共财政人民性理想的实现程度受制于特定社会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多重因素的影响。公共财政人民性理想的实现需要在充分认识制约条件基础上,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借鉴中外公共财政人民性理论研究成果与实践经验,以不断增进公共财政立法、决策和监督的民主参与度和民意反映度,推进公共财政政府间、地区间、行业间和群体间的分配公平正义性,提升公共财政资源使用经济、社会和管理的治理绩效充分保障性为主观诉求,以税收征收正义化、预算结构理性化、决算思维批判化为具体体现形态,以收支信息透明化、财政运行法治化、财政监督问责化为基本保障条件。

1. 社会主义分配正义对资本主义分配正义的超越

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经历了由人本取向走向科学史观的转变,最终在政治经济学“资本批判”理论基础上,确立起科学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理论。马克思在其早期人本主义思想指引下萌发了最初的自由理性的分配正义观;唯物史观的创立为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奠定了深厚的哲学基础,开辟了分配正义的新视角、新范式;而其政治经济学理论对现代社会经济运行规律的科学揭示,推动了科学的分配正义体系的最终形成,其科学性主要体现在:它主张分配正义具有自身的内在限度,扬弃了分配正义原则的绝对化取向,揭示了分配正义对意识形态的依附关系,厘清了分配正义理论与实践的高度统一。马克思深邃地挖掘了分配正义的阶级属性,认为只有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才能构筑真正平等、自由与正义的现实世界。社会主义分配正义与公共财政的“人民性”关系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资本逻辑与分配正义的“人民性”存在冲突,当代中国存在着资本逻辑侵蚀分配正义“人民性”的现象,并使得分配正义陷入资本逻辑的“陷阱”:资本逻辑、市场正义的缺陷(资本主导导致人被资本所支配,在资源配置与经济调节上存在着不可规避的自发性、盲目性与滞后性)对分配正义“人民性”的实现造成负面影响。资本逻辑在本质上是与“人民性”相对立的,它追逐的是价值的增值与财富的增长,维护的是资本所有者的权益。放任资本逻辑的野蛮生长必然对分配正义的“人民性”造成巨大的消极效应。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制度分配正义规则仍存在诸多不健全因素,社会主义分配正义力量的薄弱,导致分配正义人民性的社会主义特征体现不够明显。只有坚持共享发展,并消除西方社会思潮的误导,才能从经济上与思想上保证我国经济发展的人民性,才能走出正义幻象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只有坚持分配正义的“人民性”取向,才能坚持分配正义的社会主义性质。保障分配正义的“人民性”取向,一要让分配正义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求;二要让分配正义促进人民权利的有效实现,包括平等权、自由权和发展权等;三要让分配正义为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服务。只有实现社会主义力量对资本逻辑的矫正与超越,才能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的道路。社会主义力量与资本逻辑是根本对立的,必须利用社会主义力量对资本逻辑进行有效的矫正与超越,这样才符合马克思对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的规定,才符合人民群众的期待。

2. 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理论具有的现实实践性限度

对分配正义多维内在实践性限度的科学揭示,既是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超越西方其他主流分配正义理论的重要维度,也是它成为不断发展的科学理论体系的重要依据,这也是他对人类分配正义理论的独创性贡献:第一,分配正义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意蕴。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为其分配正义的实现提供了契约精神,而资本主义契约精神不过“是对他们的财产和利己的人身的保护”[14]。马克思通过政治经济学的方法,揭露了平等交换乃是资本主义分配正义所营造的假象,其实质是一种赤裸裸的侵占。资本主义企图凭借其分配正义理论给其意识形态披上绝对真理的外衣,否定私有制的历史性。第二,分配正义是利益主体现实竞争的结果。分配正义是“属人”的活动,这是马克思对分配正义的主体性限定。马克思批判资本在分配正义中占据的主导性地位,主张劳动者才是分配正义的主体。“即使工人得到的享受增加了,但与资本家大为增加的享受相比,与一般社会发展水平相比,工人所得到的社会满足的程度反而降低了。”[15]因此,只有推动“为多数人谋利益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才能最终实现属于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正义”。马克思坚决抵制与批判对资本主义分配正义的改良主义道路与社会分配的“渐进工程”,主张分配正义具有实践的革命性与进阶性,认为使现存的资本主义分配正义革命化,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的现实路径。第三,分配正义是对生产方式的合理超越。分配正义是一定历史阶段的生产方式的派生物,物质稀缺性是分配正义存在的历史前提。分配正义的实现水平有赖于现实的物质生产水平。分配正义的历史进步性及其历史功能的发挥建立在它与生产方式相适应并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分配正义作为生产方式的重要内容,其基本的社会功能就是处理财富分配,并构建利益分配机制。分配正义对于生产方式具有一定的超越性,能够推动生产关系的完善、发展,并将潜在的、可能的生产力充分释放出来;但这种超越是有条件的,具有历史与现实的内在限度。先进的分配正义理念的孕育对于引领生产方式的变革方向具有重要的价值导向作用。

3.公共财政人民性与分配正义原则的高度统一

公共财政人民性与分配正义是过程正义与结果正义的高度统一,只有保证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公平正义,才能达成两者的统一。实现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与新时代公共财政人民性境遇的融合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理论与实践不断趋于完善的必然路径。以贫富分化为表征的分配不公问题不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论的要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理论与制度体系的构建必须以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指引,构建适应新时代的分配正义原则,将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融入到新时代我国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与制度改革当中,才能走上“以人民为中心”的新时代分配正义道路。第一,分配正义要求实现平等原则与贡献原则的有机统一。平等原则与贡献原则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包括发展机会平等、主体权利平等、资源平等享有、社会保障平等、劳动分配平等,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要求;贡献原则作为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重要分配原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内在需求。两者统一是克服市场局限,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确保社会主义性质的必然决策。为了消除影响新时代我国平等原则与贡献原则有效践行的消极因素,构建公正的利益分配局面:一要依靠政府力量和社会力量克服市场体制的平等缺陷,实现对社会不平等的矫正;二要完善和健全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基于平等原则的社会保障机制的构建;三要在价值理念上进一步发挥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原则对我国经济运作的宏观导向与规范作用,进一步明确其主导地位,遏制资本逻辑对平等原则的异化。第二,实现程序正义原则与实质正义原则的有机统一。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作为对资本立场的扬弃,始终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致力于劳动人民物质利益的满足与精神需求的满足,致力于人类解放的实现。新时代实现程序正义原则与实质正义原则的有机统一,在程序上推动市场秩序规范的健全,破除地方保护主义、集团主义对市场规则与法律法规的漠视;在实质上推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以公共政策(诸如税收政策、转移支付政策、最低工资政策以及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为突破点,在经济发展与财产权利结构调整中推进共同富裕。我国的财产权利结构存在失衡化趋向,致使社会分化问题愈演愈烈,必须打破资本特权、完善公共政策与协调利益分配,构建均衡性的财产权利结构,保证居民收入的有效增长[16]。第三,实现按劳分配原则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的有机统一。按劳分配原则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是实现初次分配正义的具体原则,是从源头上解决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以及社会分化问题的保障。新时代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必须进一步规范社会主义分配秩序,提升按劳分配的实现程度,提高劳动报酬的收益、提高居民收入的水平及其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加强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确保分配正义的社会主义性质。在坚持发展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上,还必须尊重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要求,保障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公平地参与价值分配,才能调动社会一切要素参与到生产力的发展之中,才能保证生产力的充分发展。

总之,根据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共治理理论与实践经验,提炼一个价值导向明确、理论基础坚实、结构体系严谨、实践指导性较强的公共财政人民性思想哲学研究成果,进一步凝聚公共财政人民性思想共识,指导公共财政治理现代化建设实践,推动人民主体自主性、权责公正性和全面发展性治理目标,由工具理性向有利于人民的价值理性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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