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国有私募基金投资评估问题研究
2021-01-13班凤云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胡 兵 班凤云
(1.中兵顺景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 100045;2.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上海 201700)
近些年,很多国有资金成为私募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更有很多国有公司成为私募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参与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这在实践中常常引发一个问题:这些含有国有成分的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存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受我国当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规范?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这些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投资需要对拟投资企业进行评估,投资行为需要按照国资监管的规则进行审批,而日后这些企业在退出时更要涉及到进场交易和再次评估等问题。
本文拟从“合伙制国有私募基金投资是否需要评估”的问题切入,作一探讨。而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回答两个前置问题:第一,合伙制国有私募基金的界定;第二,合伙制国有私募股权基金是否属于国有企业。只有解决了这两个问题,才能最终解决合伙制国有私募基金投资是否需要评估的问题。
一、合伙制国有私募基金概述
所谓合伙制国有私募基金,实质在于判定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国有属性。由于合伙制私募基金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形式,存在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在判断基金的性质时,究竟是以GP的性质还是基金的份额持有情况,抑或是其他方法来判断基金的国有属性?实务界存在观点的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以普通合伙人(GP)的性质来判断基金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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