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高校公益法律服务的思考
2021-01-13杨春梅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杨春梅
(呼伦贝尔学院 内蒙古 海拉尔 021008)
一、高校公益法律服务的界定、运行模式及价值
(一)高校公益法律服务的界定
公益法律服务一词来源于拉丁文,高校公益法律服务在国外发达国家是较为常见且具有重要意义的社会现象。比如美国法学教育中,进行法律援助性质的公益性服务是法学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律师协会关于法学院的批准标准》第302条e款明确规定:“法学院应鼓励学生参加提供减免收费的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并为学生提供这样的机会。”[1]在国外一些学校,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已经成为学生取得毕业的条件之一。如在宾西法尼亚大学法学院,学生若想顺利毕业,则需完成70个小时的减免费法律服务。[2]我国虽然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没有对高校公益法律服务做出明确界定,只是以提倡的方式提出,但结合各大高校公益法律服务的运行机制,笔者认为可以将之理解为:是以大学为依托,以大学法科师生为核心成员,不以盈利为目的,为人民群众以提供专业法律知识、智力活动为表现形式的服务工作。
(二)高校公益法律服务的运行模式
1. 以高校法律专业的学生社团为组织的运行模式。高校公益法律服务机构是以法学专业的学生为主的社团自发形成的法律援助组织,最为常见的就是以社团为主体的组织,社团组织注重自由发展,自由入团、自由退团,社团成员处于较为宽松的工作环境,能够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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