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范构造
——以《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条为中心
2021-01-13廖丽环
理论纵横 2021年1期
关键词:环境
廖丽环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州350000)
一、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因应
我国面临严峻的生态环境压力,根据《2019 年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的数据反馈,全国仍有180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超标,占全国53.4%;内陆渔业水域与2018 年相比,总磷、高锰酸盐指数和挥发性酚超标范围有所增加;全国水土流失面积273.69 万平方千米;全国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值为51.3,生态质量一般。 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进一步导致社会矛盾的弥散化,大型群体性环境冲突事件频频爆发,如多地PX 项目事件、启动728 事件、什邡的钼铜事件等。 有学者指出由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已经远远超过我国的GDP增速。 在应对上述生态环境危害上,我国传统管控手段以行政规制为主,包括设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环境标准为基础设定各类行为义务(申报登记、环境保护设施、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设备等)、行政许可制度、设立监督机制、征收环境税等。 但是行政规制效率低下、成效不足、连贯性差、利益寻租、易被俘获等问题愈发凸显,使其在应对环境风险上力有不逮。而法院在减少规制人员利益俘获、信息获取、个案判断灵活性等方面的比较优势使其逐渐成为行政规制的重要补充方式[1]。
法院的环境规制功能主要是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实现,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程序法绿化的典范,担当着绿色法治的美好愿景。 传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补偿性与惩罚性为基调,偏重对遭受实质性环境损害权益的事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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