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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高管遭遇劳动纠纷

2021-01-13策划向永兴

工友 2021年1期

策划_谭 子 向永兴

高管,顾名思义就是高级管理人员,我国劳动法虽有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但并未对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定义或列举。《公司法》的表述为“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相对于普通员工而言,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中有着特殊性:一方面,他们掌握企业的更多资源,有比较大的管理职权,受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约束;另一方面,他们也与普通劳动者一样,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和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约束。

就劳动争议案件而言,虽然普通员工占绝大多数,但企业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所占的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实践中,法院在审理这类劳动争议案件时往往也会考虑高管职位的特殊性,从而作出的判决与普通员工也不尽相同。

本刊对近几年的典型案例进行梳理,探寻涉高管劳动争议的处理规则。

典型案例14则

1 关键词:举证责任

法定代表人主张用人单位拖欠高额薪资,举证责任不同

职务:总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

诉求:要求企业支付工资差额234万元

案情概要:

青云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李某自公司成立时起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任总经理职务。李某主张青云公司2019年2月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长期拖欠其薪酬共计234万元。经协商无果后,李某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公司支付其2005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工资差额共计2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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