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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的行政法治保障问题研究

2021-01-12常雪峰

科教创新与实践 2021年24期
关键词:法治保障行政法民营企业

常雪峰

摘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好的法治环境可以为民营企业提供保障,为民营企业的经营发展保驾护航。针对民营企业生存环境中的行政法治痛点,在新时代行政法转型背景下,从动态和多元化视角,探讨行政法如何回应民营经济法治保障现实问题,从行政立法、行政程序、行政救济等方面研究如何加强民营经济行政法治保障。

关键词: 民营企业;行政法;法治保障

一、民营经济发展现状

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我国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确立了我国将长期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正确路线。然而,各項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在具体实施时被打了折扣,中央出台的诸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不好、效果不彰。民营企业对法律的稳定性预期不足、对企业公平竞争秩序信心不足,这些因素遏制了民营企业的发展活力与创新动能。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好的法治环境可以为民营企业提供保障,为民营企业的经营发展保驾护航。本文意图在新时代行政法转型背景下,从动态和多元化视角,探讨行政法如何回应民营经济法治保障现实问题,从行政立法、行政程序、行政救济等方面研究如何加强民营经济行政法治保障。

二、民营经济发展阻滞因素分析

从营商环境视角分析,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法治环境方面问题较为突出。

(一)民营企业法治环境不佳

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的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市场准入仍有隐性壁垒,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新兴服务业等领域仍存在“限进”难题,不平等待遇问题时有发生。[1]二是简政放权方面,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等现象屡有发生,少数部门仍存在审批程序烦琐、时间过长的现象,使民营企业发展积极性受挫。三是在政策操作层面,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大政方针时,地方实施措施没有做实做细。四是在公正平等方面,民营企业平等待遇缺乏有效保障,服务支持措施针对性不强;地方财政支持效率不高,中小企业获得财政扶持难;行政监管和执法欠规范,基层部门和企业迎检负担较重;行政事业收费比例高,加重了企业负担。

(二)民营企业竞争环境堪忧

所有市场主体在经营中都应当获得公平竞争的权利,但是国有企业凭借其与政府的关系显性或隐性地获得政策和资源倾斜,民营企业则相应地处于劣势地位。缺乏最根本的公平竞争,再多的政策也只能是治标不治本。要继续推行国企分类改革,对于竞争性领域,全面放开市场准入;打破政府对国企的隐性担保。要积极贯彻“竞争中性”和“所有制中性”原则,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加强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家信心。[2]

(三)诚信政府建设不到位

政府在招商时承诺的优惠政策,有的履行一部分,“新官不理旧账”问题依然存在。有的则以会议纪要形式承诺优惠,事后因规划调整、政策变动等原因致使行政协议无法执行或项目无故终止,损害民营企业正当财产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经济发展提供内生性动力源泉,抓好国内国际双循环,都有赖于企业家精神的有效发挥,而激发广大企业家创新、创业精神则依赖于政府诚信的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三、民营经济行政法治保障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行政保护法律制度

司法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在对民营企业做出承诺时本身存在过错,如未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的情形。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其解释权在行政机关。有些行政机关往往利用广泛的解释权,擅自解除与其关系不好企业的行政协议,将机会给予其他企业,侵害民营企业的财产权益。这些问题要得到解决,就需要在诚信条款的设置上更翔实、更周全,避免有关部门利用优势地位钻法律漏洞,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通过建立政府诚信评价指标体系,提升诚信条款的可执行性是改善营商环境极为重要的支撑点。规定“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将诚信机制纳入依法治省、营商环境评价、开放型经济工作考评等内容”。具体可考虑构建诚信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细化对政府各部门的要求,提升诚信条款可执行性。[3]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利益平衡原则要义,规定双方的举证责任。在政府及有关部门主张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利后果的决定时,例如涉及撤销或撤回授益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主体即负有举证义务,给变动的法律秩序提供合法性依据。而行政相对人认为可主张信赖利益例外保护时,亦有相应的举证义务。

(二)健全行政程序制度

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依法行政意识不强,错误执法和不当执法情形时有发生。这就要求按照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将权力关进笼子里,防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滥用行政职权。[4]

当前,社会治理的本质是共治,是国家权力社会化的过程。政府要破除根深蒂固的“权力管控”思维,利用共治改造全能政府。通过立法赋予公民、社会组织知情权、参与权,界分政府、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利边界,明确政府权力清单,构建多维治理主体合作共治的运行机制。利用共治重塑掌舵型政府、智慧政府。要强化“合作共治”意识、民主协商意识,充分提倡共治理念。[5]

(三)改善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救济必须能够对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排除,化解行政争议。在实践调查中发现,有些政府部门钻制度空子,规避法律监督,逃避法律责任,如对民营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拆除或扣押相应设备物资,故意不做出正式行政决定,派第三方悄悄强行拆除、扣押等。

针对这些问题一是采取多部门联合多元融入形式,通过召开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听证会,充分了解民营企业实际困难,就行政处罚决定等与行政部门积极沟通,努力促成化解方案,达到案结事了的积极效果。二是探索建立和完善长效协调机制。既要维护法律权威,又要兼顾社会效果,高度重视审前行政和解、审中行政调解,始终在社会改革大背景下立足大局,兼顾公平与效率,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力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1]袁莉.营商法治环境评价内容与标准——基于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视角[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20,41(10):98-103.

[2]公丕祥.经济新常态下供给侧改革的法治逻辑[J].法学,2016(07):17-30.

[3]闫海,王洋.论法治化营商环境视阈下的竞争中立原则[J].商业研究,2019(10):128-135.

[4]娄成武,张国勇.基于市场主体主观感知的营商环境评估框架构建——兼评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模式[J].当代经济管理,2018,40(06):60-68.

[5]杨鹏程.在国家能力与法治之间构建政商关系新生态——以民营企业为例[J].理论导刊,2017(03):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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