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违反党纪行为的追责时效研究

2021-01-12姬亚平陈玉婷

廉政文化研究 2021年6期

姬亚平 陈玉婷

摘   要:基于对实质正义和从严治党目标的追求,考虑到时效制度本身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未建立违纪追责时效制度。但出于安定性原则的考虑,在当前执纪资源有限的现实条件下,纪检机关无法同时兼顾精准查处新旧违纪案件,这实质上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处理违纪行为、优化配置反腐资源以及维护既有的社会关系。因此,有必要借鉴成熟的民事诉讼时效、刑事追诉时效以及行政处罚追责时效制度,构建违纪追责时效制度,明确违纪追责时效的起算点、期限、例外情形以及经过后果。

关键词:违纪行为;追责时效;从严治党;期限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21)06-0032-08

所谓时效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的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制度”[1]。当前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领域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时效制度,监察法领域的学者基于“监察法治”的要求也在积极呼吁建立监察追诉时效制度[2],认为时效制度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并将之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3]这对在法治思維和法治框架下进行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笔者主张,时效制度作为法治原则的一种体现,应当被写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以下简称《条例》),这对于协调从严治党与稳定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优化配置反腐资源、实现法治思维下的纪法衔接具有重要意义。……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