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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与分配正义的实现

2021-01-12万时乐黄冀

廉政文化研究 2021年6期

万时乐 黄冀

摘   要:政府既是分配正义的责任主体也是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分配正义的实现离不开廉政建设,而廉政建设的取向是实现包含分配正义的公平正义,廉政建设与分配正义相互促进。而“应为”与“应得”既是分配正义的理论限度又是廉政建设的本质要求,承担“应为”之责,保障“应得”权益,构成了廉政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念。从分配正义视角考察廉政建设,厘清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三次分配过程中的定位,才能更好地实现分配正义。

关键词:廉政建设;分配正义;政府;市场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21)06-0017-07

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在“十四五”时期我国要实现“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更加健全,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1]的目标。国家治理效能的提升离不开廉政建设的发展,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包含对分配正义的保障。厘清廉政建设与分配正义的关系,对于实现这一目标有着重要意义。

一、 廉政建设与分配正义的外在交集

政府是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廉政建设需要依靠个人、政府、社会大众等多方面协同发力,同时政府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实现分配正义的主体。在这一意义上,廉政建设与分配正义二者在现实世界中相交于政府这一主体。

首先,政府是实现分配正义的主体且我国保障分配正义的制度优势明显。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规模继续扩大的再生产或蓄积,也会再生产规模继续扩大的资本关系”[2],即在市场经济中,扩大再生产会造就更多的巨额财富所有者和与之对应的低回报劳动者,资本的增殖会使得资本所有者的财富数量优势扩大为经济制度中的结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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