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的知识产权呼吁刑事保护
2021-01-12王文君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程序
王文君
(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上海 200042)
在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出现了科技化的特征,也可以说出现了数位化的特征,由此带来了一系列高科技违法犯罪手段并呈现多元变化的趋势。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仍然停留在传统的初级保护阶段,主要侧重于民事程序方面,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对知识产权的定位还没能跳出传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桎梏,最显而易见的问题是,在罪名上还仅仅着眼于知识产权初期的发展情况。
2019年,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81793件,比2018年上升44.16%。按照案件性质划分,共有民事案件451239件,占全部新收案件的93.66%;共有行政案件 24504 件,占全部新收案件的 5.09%;共有刑事案件 6050件,占全部新收案件的 1.26%[1]。导致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多,但刑事上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是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之一。
一、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现状
(一)难以量化犯罪后果导致刑事保护缺失。刑事审判实践中,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入罪标准一般从侵犯知识产权造成的经济损失核算金额或者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两个层面来制定。传统的知识产权犯罪停留在纸质作品的侵权,侵权作品可视化、具体化,追踪侵权作品具有极高可能性,犯罪后果可以实现客观量化。但在大数据时代,侵权方式和手段变化多端,传播速度加快,有时连犯罪嫌疑人自己都无法准确计算侵权作品的数量,遑论核算经济损失。……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