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理论对当代中国民主政治的启示
2021-01-12曹楚楚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曹楚楚
(山东大学,山东 青岛 266237)
20世纪后期,西方协商民主试图化解代议制民主困境的研究,是参与式民主反对精英型民主的进阶理论。“协商民主”这一译法与我国政治协商传统和以“和合文化”为底蕴的群众路线相契合,这一思潮引入中国后,迅速成为国内政治学领域研究的热门话题之一。但西方历经三代的协商民主理论关注的经验性数据依然是微观、孤立且分散的,困境在于理想化的设计与囊括国家大部分决策的协商能力之间存在真空地带,难以落实到实践层面并制度化,这恰恰是同中国协商民主最大的区别所在。
一、协商民主理论的源与流
20世纪90年代之后关于协商民主的探讨逐渐成为西方民主理论的主流概念,德雷泽克(J.S.Dryzek)指出在1990年前后,“自由和平等的公民通过公共协商进行决策,代表了民主理论一个极为重要的发展。”[1]这种改变的背景基于多极化趋势、生态矛盾、种族冲突及社会公平诉求等世界政治现实,亟需新的政治理论予以回应。
史蒂芬·艾斯特伯(StephenElstub)对协商民主理论发展的代际划分具有一定代表性。第一阶段探讨的中心议题为“协商民主的正当性和规范性问题”。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有罗尔斯(JohnRawls)、哈贝马斯(JürgenHabermas)等。他们的理论出发点源于对康德先验规则(transcendentalformula)的思辨,探讨对公共理性的态度。罗尔斯预设了法律或政策是正当的,而哈贝马斯则认为,法律或政策的正当性应先通过理性的公开辩论而产生并得到检验,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基础应建立于交往的主体之间。……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