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协商制度机制 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
——基于社会学制度主义的视角
2021-03-25蔺丰奇陈铭希周树鑫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蔺丰奇 陈铭希 周树鑫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61)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政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作为专门的制度安排,人民政协承担着独特的政治功能和组织作用。它必须适应新时代的使命担当,把加强专门协商机构制度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作为主责主业和着力重点,真正把政协协商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的效能。
一、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分析逻辑
“制度研究”是社会学研究的重点,也是政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历史制度主义在政治科学中的发展,社会学中的新制度主义流派也独立发展出来”[2]。政治学者彼得斯指出:“如果不对社会学中的制度主义文献的重要性加以审视,那么就会潜在地失去一个理解政治制度的重要手段”[3]。“社会学制度主义(sociologicalinstitutionalism)是政治学者尤其是政治科学中的新制度主义者对社会学制度研究新进展的概称”[4]。在政治科学的制度研究者看来,社会学制度主义主要可分为三个分支:规范制度主义、组织分析中的新制度主义和社会学中的新制度主义。“规范制度主义和狭义的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共同特征在于,它们都认定行动者的行为受到制度化规范和文化习俗的驱动”[5]。

表1 政治科学的制度研究者关于社会学制度主义划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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