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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义视角下环境法原则由协调发展到环境优先的转变

2021-01-12张舟航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环境生态经济

张舟航

(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重庆 401120)

新时代中国社会基本矛盾的转变,对我国的生态环境法治提出新的要求。[1]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所推崇的“协调原则”无法有效应对,根源在于其过于强调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统一,从而忽视二者实质存在竞争性的矛盾。“协调发展”原则片面回避二者的对立冲突,当经济快速发展与环境保护理性需要相冲突时,“经济人”自然而然地选择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环境的整体平稳运行,致使环境危机愈发频发,经济的运行发展势必与良好环境对立冲突。故只有直面二者间的矛盾,在价值判断与理性分析的基础上,将协调发展在实践运用中所表现的“单一的重心倾向”[2]予以修订。

1 “协调发展”向“环境优先”转变的根源

1.1 社会根源:环境冲突加剧

环境问题是当今全人类所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关系到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西方发达国家经过数十年的努力,环境危机相对缓解,环境状况相较数次工业革命快速发展时期有较大改善,但伴随科技风险及“经济增长压力下环境质量的下降”,仍引起公众广泛的关注。[3]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处于经济发展高速运行时期,经济发展的优先性致使环境面临巨大风险,引发大量的环境问题,环境污染必然转变为社会问题,环境问题本质上反映了社会关系冲突。[4]一方面,自然资源的无序开发与开采,环境损害事件不断发生,导致社会生产的不可持续性;另一方面,环境污染将导致人类身体机能受损、生存环境质量降低,对人类的生存空间构成极大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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