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探究
2021-01-12付建斌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主体
付建斌
(中国海洋大学 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1 问题提出
美国康菲石油公司与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合作开发的蓬莱19-3油田,在2011年6月发生了重大海洋溢油污染责任事故。事故造成的溢油污染面积将近6 200 km2,影响到了山东、河北、天津以及辽宁等地区。事故发生之后,国家有关部门立即开展了与责任者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的协商,并达成了高额赔偿协议。然而4年之后,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又针对此事故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了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并且收到了立案通知。绿发会表示,在事故发生并达成赔偿协议之后,海洋生态损害修复工作并没有及时进行,并且原国家海洋局是代表国家利益进行的索赔,并没有代表更多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救济社会公共利益。围绕该案件,在国家进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之后,环保组织是否还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讨论也逐渐增多。另外,在2018年1月6日又发生了桑吉号油船碰撞沉没案件,关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国家索赔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关系的争论以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性质的争论,依旧引起了学者广泛的关注。这些案件反映的实质问题是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是何种性质:到底是公共利益、国家利益、还是私益?抑或其他?2017年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且明确其要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做好协调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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