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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构建法律问题研究

2021-01-12徐缘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体系国家管理

徐 缘

(河北地质大学 法政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我国从2019年起便开始提出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1],202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中再次强调要构建自然保护地体系,增加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的有效性。1864年,美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现代意义上的自然保护地——约塞米蒂国家公园,此后世界各国开始进行自然保护地建设。据世界保护区数据库(WDPA)统计,目前全球已建立的自然保护地逾23万个,占地5 400万km2。我国于1956年建立第一个自然保护区——广州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致力于保护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在国际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趋势下,我国目前已建有包括国家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在内的10余种自然保护地类型。由于我国自然保护地分类以保护对象为划分标准,类型交叉重叠、管理体制不畅等诸多问题日益显现,长期以来的“抢救式保护”策略并未使自然保护地发挥其应有作用。如何通过有效的立法途径建立完善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当下我国环境立法研究和实践的当务之急。

1 “自然保护地”概念明晰

我国有关自然保护地的各项政策性文件中并未对自然保护地的概念进行官方界定。国际层面,1993年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二条明确“保护区”是指为实现特定目标对相关区域进行管理的地域。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细化了自然保护地的定义[2],明确自然保护地是指通过采取有效手段对重要的生态环境、珍贵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所在区域进行管理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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