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代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衔接融合的制度机制
2021-01-12龚鹏锦
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政党
庄 汉 龚鹏锦
(1.2.武汉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2)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在七种协商形式中,政党协商和政协协商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的制度建构和统筹推进发挥着引领和标杆作用。
目前,关于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相互关系的学术研究主要聚焦于三个方面:一是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的联系与区别。郭峻认为二者具有发展协同、主体重合、内容交叉、法源同一、功能互补、性质相近和目标一致等共性,但在协商主体、方式、广度、频度、制度设计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1]王江燕提出二者在协商主体、协商内容等方面有相同、相似或者交叉的部分。二者的区别表现在协商渠道、参与主体、协商形式等方面。[2]并提出应在推进制度化建设中健全政党协商。二是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的边界。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课题组指出政党协商权威性高,政协协商制度化、程序化程度高,两者各有优长,二者的边界具有相对性和动态调整性。[3]三是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的良性互动。李金河、王江燕认为二者的互动是一个政党能力互相促进的过程。[4]魏晓文、郭一宁主张通过提升民主党派建设水平、完善运行的制度平台、创新发展协同联动机制等对策进一步优化二者的互动关系。[5]
现有研究成果很大程度上把握了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各自的优势和特点,厘清了二者的边界,对二者的良性互动和衔接协调机制进行了一定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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