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反思与纵深发展
2021-01-12李美福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李美福,李 江
(1.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 咸丰 445600;2.江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56)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特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司法改革创设的一项新成果,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部署,自2016年11月起在北京等十八个城市开展试点,并在2018年10月的刑事诉讼法修订中正式确立。从试点操作和立法规范表述来看,该制度的核心意旨是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承认所犯罪行,真诚悔过,并愿意接受刑罚处罚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作出从宽处理。这一制度的法律特征可归结如下:
(一)该制度是一项集实体规范与程序规则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制度[1]
“从宽”既包括从实体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也包括从程序上对其从简处理。前者是指在量刑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处理,且从轻的幅度一般应当较“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情形更大,但是不能将认罪认罚与坦白情节等进行重复评价。后者则是指在程序上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减少了刑事诉讼的对抗性而对其从简处理[2],如通过不起诉制度、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等实现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分流,以提升司法办案的实际效率。
(二)该制度是一项起源于但又明显不同于“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制度
早在1931中央苏区颁布的《中华苏维埃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就出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雏形;1956年1月,董必武同志在全国政协第二届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肃清一切反革命分子问题的报告》中提出“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这就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授奖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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