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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平等思想的确立与发展运用

2021-01-12金泽刚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法律

金泽刚

(同济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092)

长期以来,平等与自由、正义一样,同为人类杰出的理想。但人类对平等的追求与人类不平等的社会现实一样没有止境。即使是在今天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平等问题仍然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我国,对平等以及法律平等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加之刑法功能的特殊性,探讨刑法平等观的起源、确立和发展问题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平等与法律平等

按照古代先贤的观点,人类的本质决定了“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在事实上很难实现,例如柏拉图就认为,人类智慧程度的差异决定了他们是伟大的自然等级物。虽然柏拉图也讲“公道”,但正如萨拜因所言,柏拉图的“公道”里“缺少拉丁文‘jus’一词及英文权利一词所包含的观念,即一个人在行使自愿行动能力时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国家当局的支持”[1]。也就是说,这种公道是植根于等级和专制的权威之上的平等,是一种享此义务平等的机会和资格,这种资格在本质上来源于人的身份和社会地位,根本就不可能由人的自由意志和独立自由来决定。

“法律平等”的种子较早萌芽于古希腊的法学思想中。公元前五世纪,古希腊政治家伯利克里曾说:“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是因为政权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2]而真正把平等一词与法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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